DB37/T 5219-2022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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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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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住宅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住宅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本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配套使用。
1.0.4 住宅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山东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4 部品 parts
按照一定的边界条件和配套技术,在工厂生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在现场组装而成,构成住宅某一部位中的一个功能单元,能满足该部位一项或者几项功能要求的产品。
2.0.5 细部 detail
建筑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6 装配式厨房assembled integral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和厨房设施等的标准单元,通过标准单元系统搭配组合而成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模块化空间。
2.0.7 装配式卫生间assembled bathroom
由防水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通过现场装配或整体吊装进行装配安装的独立卫生间模块。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建筑装修耐久性应满足使用要求。
3.1.3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修设计单位确认。
3.1.4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1.5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1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2.3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查验收。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标准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更高要求时应按合同执行。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时,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验。
3.2.7 建筑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 施工
3.3.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3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4 施工单位应建立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等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5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3.3.6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7 墙面采用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装修工程,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8 管道、设备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和电气工程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9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的电气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施工质量的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3.3.11 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3.3.12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4 验收
3.4.1 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规定,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规定。
3.4.2 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应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在装修工程完工后进行。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保温层薄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一般抹灰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抹灰石膏等抹灰;保温层薄抹灰包括保温层外面聚合物砂浆薄抹灰;装饰抹灰包括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和假面砖等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包括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
2 聚合物砂浆的保水率。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不小于 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00m2 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抹灰面积每 30m2 计为 1 间。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抽查数量不应少于 10%,并不得少于 3 间,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 100m2 抽查数量不应少于一处,每处不得小于 10m2。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并对基层进行处理。
4.1.8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不低于 M20 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 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
4.1.9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0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1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
Ⅰ 主控项目
4.2.1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或进行界面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不小于 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粉化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2.5 一般抹灰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6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7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8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9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均不应小于 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一般抹灰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2.10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