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市函[2016]111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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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市容环卫作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各专业综合定额、《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建筑节能综合定额(201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