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GB/T 13304.2-2008 钢分类 第2部分: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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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40.01 H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304.2-2008
部分代替GB/T13304-1991
钢分类第2部分:按主要质量等级
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
Steels classification-Part 2:Classification of according to main quality classes and main property or application characteristics
(ISO4948-2:1981,MOD)
2008-08-05发布
200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13304.2-2008,使用特性分类,性能分类,第2部,质量等级,钢分类,正式版 GB/T 13304.2-2008 钢分类 第2部分: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pdf

GB/T13304《钢分类》分为如下2部分:
——第1部分:按化学成分分类;
—第2部分: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
本部分为GB/T13304《钢分类》的第2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S04948-2:1981《钢分类第2部分:非合金钢和合金钢按主要质量级别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
本部分根据IS04948-2:1981重新起草。为了方便比较,在资料性附录B中列出了本标准条款和ISO4948-2:1981标准条款的对照一览表。
本部分代替GB/T13304一1991《钢分类》中的第二部分。
本部分与GB/T13304一1991中的第二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标准作为附录A(1991年版第2章,本版附录A);
增加“术语及定义”(见第3章);
钢分类按“概述”、“定义”和“举例”编写(1991年版第3、4、5章,本版第4、5、6章);
更新并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更新、删除、增补了钢分类的举例(见表1、表2、表3);
一删除了钢分类举例,改为引用表1、表2和表3(1991年版3.1.1.2、3.1.2.2、3.1.3.2、4.1.1.2、4.1.2.2、4.1.3.2、5.1.2.2);
一“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普通质量低合金钢”定义中“硫或磷含量最高值”由大于0.045%调整为0.040%(1991年版3.1.1.1c)和4.1.1.1c),本版4.1.1.2c)和5.1.1.2c));
“特殊质量低合金钢”定义中增加了f)~g)要求(1991年版4.1.3.1,本版5.1.3.2);
一“优质合金钢”定义中修改了a)、c)、e)规定,增加g)规定(1991年版5.1.3.2,本版6.1.1.2);
—增加了“按主要性能及使用特性分类”的准则(见4.2.1、5.2.1、6.2.1);
-一增加了本部分与IS04948-2:1981标准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见附录B)。
本部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栾燕、王丽萍、戴强、刘宝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304-1991。

GB/T 13304.2-2008,使用特性分类,性能分类,第2部,质量等级,钢分类,正式版 GB/T 13304.2-2008 钢分类 第2部分: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pdf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分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对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进行分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330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见附录A。
3术语及定义
GB/T13304.1确立的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非合金钢的主要分类
非合金钢的主要分类如下:
a)按钢的主要质量等级分类(见4.1);
b)按钢的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分类(见4.2)。
4.1按主要质量等级分类
非合金钢按主要质量等级可分为:
a)普通质量非合金钢(见4.1.1);
b)优质非合金钢(见4.1.2);
c)特殊质量非合金钢(见4.1.3)。
4.1.1普通质量非合金钢
4.1.1.1概述
普通质量非合金钢是指生产过程中不规定需要特别控制质量要求的钢。
4.1.1.2定义
同时满足下列四种条件的钢为普通质量非合金钢。
a)钢为非合金化的(符合本标准第1部分对非合金钢的合金元素规定含量界限值的规定);
b)不规定热处理;
注:退火、正火、消除应力及软化处理不作为热处理对待。
c)如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中有规定,其特性值应符合下列条件:
1)碳含量最高值≥0.10%;
2)硫或磷含量最高值≥0.040%;
3)氮含量最高值≥0.007%;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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