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广西电网公司基建工程结算手册》桂职办基建(2022)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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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说明
为加强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确保结算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特制定本手册。
2适用范围
本手册主要适用于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电网基建项目,小型基建项目、纳入统一建设项目(生产技改项目(购置类、应急类除外)、政府或外部单位出资委托实施的迁改项目)及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3管理要点
3.1管理目标
规范基建项目建设过程资料管理,做到工程结算依据充分、过程规范、手续齐全,优化结算管理流程,确保按时完成工程结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3.2管理要求
3.2.1公司基建部
3.2.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定。
3.2.1.2组织制定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3.2.1.3负责组织开展基建工程结算复核、总结算报告备案。
3.2.1.4负责对公司基建工程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3.2.2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项目管理中心)、业主项目部)
3.2.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标准及南方电网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
3.2.2.2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基建工程结算工作,编制总结算报告上报备案。
3.2.2.3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基建工程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3.2.3建设单位(相关管理部门)
3.2.3.1计划部门负责工程前期费用结算,参与项目总结算。
3.2.3.2生产部门负责工程生产准备费、带电作业费、营配测录费结算,参与项目总结算。
3.2.3.3供应链部门负责工程甲供物资费用、设备监造费用结算,参与项目总结算。
3.2.3.4财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结算,参与项目总结算。

3.2.4各参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咨询单位等)
3.2.4.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
3.2.4.2负责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合格的工程结算资料,并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的结算内审和审核工作。
3.2.5结算审核单位
3.2.5.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
3.2.5.2负责按《广西电网公司造价咨询单位履职到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
3.3管理内容
3.3.1开工阶段
3.3.1.1开展造价交底工作。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后,项目开工前,业主项目部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包括造价、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等)单独开展造价交底工作或与技术交底同步开展,也可以邀请结算审核单位配合开展造价交底工作。交底完成后,各参建方在交底单上签字确认。
3.3.1.2收集开工阶段资料。项目开工前,业主项目部应负责或组织施工单位收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以及招投标文件、建设合同、施工图及预算、签章完整的开工报审表、开工令等资料。

3.3.2施工阶段
3.3.2.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采取其他方式审批的,应于项目竣工投产前按规定流程办理正式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详细情况说明。设计单位在变更流程结束后及时提交完整的设计变更资料至业主项目部,业主项目部每月梳理并报送《费用变更台账》至建设单位备案。
3.3.2.2工程签证。当需要对施工过程中完工实物工程量及其他工作进行签审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签证提交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确认,并在签证完成后提交完整的签证资料至业主项目部,业主项目部每月梳理并报送《费用变更台账》至建设单位备案。
3.3.2.3甲供物资管理。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实时掌握工程物资领用和使用情况,按月对领用和使用物资进行确认,建立物资使用台账,对未办理入库物资要及时办理入库及出库领用手续。
3.3.2.4实物资产拆除。施工过程中涉及实物资产拆除的,应严格按广西电网公司《关于明确电网基建工程拆旧物资回收管理要求的通知》(桂电基建(2019)288号)执行,退役物资退库后,业主项目部应及时提交《退役资产拆除回收差异表》办理费用结算。
3.3.2.5其他资料。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工程结算的其他资料,如征地、拆迁、青赔资料、隐蔽工程记录、试验报告、委托采购物资函、工程延期报审表、补充合同(协议)、市政道路挖掘修复验收证明等,应及时办理并按月收集保存,工程竣工后随施工结算书同步提交业主项目部。
3.3.3竣工阶段
3.3.3.1开展工程量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时,业主项目部应组织运行部门、施工、设计、监理参与工程量核查,按《广西电网公司电网基建项目竣工工程量核查工作指引(试行)》(桂电基建函(2019)113号)的要求,对完工工程量及拆旧工程量进行确认,形成《竣工工程量核查表》。
3.3.3.2完善设计变更。工程量核查完成后,设计单位应依据最终的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设计变更等资料,形成完整的设计变更资料和设计变更目录表移交业主项目部。
3.3.3.3出具竣工图。工程量核查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在竣工投产后30天内完成竣工图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加盖竣工图审查章后提交业主项目部。
3.3.3.4甲供物资核查。项目竣工投产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物资结算核查表》(详见附录G)中“领用情况”和“使用情况”信息填报,并制定物资核查结果处理意见(从其他工程调入本工程、实物退库、抵扣工程款、调配到其他工程使用)。
3.3.3.5甲供物资清退。项目物资结算核查表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施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剩余物资初次清退手续,将经相关单位审核确认的《项目物资结算核查表》提交业主项目部。甲供物资审核定案前,不允许再发生物资系统领用或退库等一切物资调配业务。同一批次农配网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应完成该批次所有甲供物资清理和退库工作,不允许将剩余物资跨批次调拨使用。

3.3.4结算阶段
3.3.4.1结算工作策划。单项工程启动投产后业主项目部开展结算策划工作,业主项目部经理组织结算启动会议,梳理结算过程各关键节点资料完备情况,形成《结算策划表》。业主项目部在单项工程启动投产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策划并下达结算通知书,通知各参建单位、各管理部门正式启动结算工作。
3.3.4.2结算过程管控。根据结算策划表和实际进度,业主项目部造价管理工程师负责按周更新《结算关键节点管控表》,对结算关键节点进度进行梳理,业主项目经理根据实际进度及时提出纠偏措施及管控要求。
3.3.4.3结算资料提交。工程竣工投产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工程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含《项目物资结算核查表》)报监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内审。
3.3.4.4结算资料内审。监理、业主项目部在收到结算资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审,并将内审合格的结算资料移交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审核后的结算资料及《结算承诺书》送结算审核单位审核。后续不允许施工单位擅自对结算资料进行补充修改,特殊情况需要补充资料的,须经建设单位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3.3.4.5结算资料初审。审核单位接到结算资料后,对结算资料的质量及完整性进行审核,2个工作内提出结算资料完善意见,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3个工作日内完善资料。
3.3.4.6工程结算审核。审核单位根据《电网工程结算审核及总结算编制指导书(试行)》在1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初稿。结算审核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开展现场结算工程量抽查,复核结算工程量、竣工图与现场工程量相符情况,并形成抽查意见。
3.3.4.7工程结算复核。施工单位收到施工结算审定初稿后应在3天内书面反馈对审核结果的意见,逾期视为自动默认审核结果,审核单位可直接出具定案至业主项目部。业主项目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意见后,应立即组织结算审核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协调,三方(施工、建设、审核单位)在3天内要初步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异议的处理方式。
3.3.4.8工程结算定案。经三方复核确认后,结算审核单位出具正式的结算审核报告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收到报告后组织业主项目部、施工单位、审核单位办理签章流程。
3.3.4.9甲供物资确认及清退。甲供设备材料审定结果经建设、施工及审核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在10天内明确结余物资处理方式并完成甲供物资二次退库、退款或抵扣工程款,同步编制《工程项目物资领用审核确认表》。对应退未退的工程余料及拆旧物资,按财务规定抵扣工程款或办理退款。
3.3.4.10其他费用结算。
1.工程投产后,业主项目部应及时梳理形成《其他费用结算项目清单》,通知相关单位及部门办理费用结算,按时提交结算书、合同等相关资料,并开展其他费用结算审核工作。
2.其他费用结算书提交后,建设单位可自行进行结算审核也可以委托结算审核单位审核,并出具其它费用审核报告或审核表。其他费用应于施工结算完成前清理完毕,建设部门核实所有费用结清后,向财务部出具经签字确认的工程支出结清确认单。
3.建设单位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设计文件评审费、工程建设检测费、招标代理费、智慧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的结算:

(1)设计评审费应在设计文件批复后10天内完成设计文件评审费结算;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工程建设检测费、智慧工程费等应在项目投产后两个半月/三个月内完成结算;结算审核费用应在结算审核报告完成后10天内完成结算。
(2)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用结算资料应由建设单位随施工结算资料同步提交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4.建设单位生产部门负责在工程投产后两个半月/三个月内完成带电作业费、生产准备费、营配测录费结算。
5.建设单位供应链部门负责在工程投产后两个半月/三个月及时完成甲供物资和设备监造费用结算。
6.建设单位计划部门负责在所有前期工作完成、取得项目行政审批(备案/核准/审批)批文后完成前期费用结算。

7.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建设期贷款利息结算。
3.4责任追究
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完整合法、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做假、高估冒算,严禁未完工先结算,严禁虚报、虚签工程量套取结算款行为,工程结算严格落实“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承包商扣分、合同扣款、市场禁入等处罚,并报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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