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1627-2008 代替:DB21-59-1989 DB21-60-198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稿) 2008年7月1日发布 2008年8月1日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目次 前言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 5污染物检测要求,... .....8 6实施要求. 10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 宁省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 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 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 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