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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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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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落实“质量强省”战略,推广应用创新技术,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改建、临时建筑)的创优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评审委员会,省创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评办”)设在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及所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省结构优质工程主管机构。
第四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实行自愿创建原则,数量不设限制,每年评审1次。省结构优质工程是申报河北省优质工程(安济杯)、国家优质工程和“鲁班奖”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工作。创建评审程序主要包括工程申报、工程创建、工程评价、工程评审。
第六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应具有独立结构受力体系,结构形式主要为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组合结构等。装配式房屋建筑的墙柱的纵向钢筋应采用搭接连接,并在连接区段采用现浇混凝土的方式。省结构优质工程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勘察、设计文件保证满足现行国家、河北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岩土勘察和结构设计导则》规定,工程结构具有良好耐久性、抗震性和结构可靠度;
(二)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采用创新技术,保证结构实体外观良好,细部节点和尺寸偏差控制精准,成品保护到位;
(三)按规定程序和《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评审,得分为85分及以上。
(略)
附件:1.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
2.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 月汇总表
3.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申请表
4.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综合评价表
5.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