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2022年7月6日印发
附件大小:0.05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doc
所属分类:其他资料
分享会员:yananying
分享时间:2022-07-16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印发
目 录
1 总则 · · · · · · · · · · · · · · · · ··1
2 基本规定 · · · · · · · · · · · · · ·· ··1
3 排查技术要求.· · · · · · · · · ·· · · ···4
3.1 一般规定 · · · · · · · · · · · · ·· ··4
3.2 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 · · · · · · · · · ··6
3.3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 ·· · · · · · · · ·7
1 总 则
1.0.1 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及《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消除城乡居民自建房屋(简称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指导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称自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或非法占用土地的个人,自己组织建设,用于个人支配使用(包括自住、出租和用于经营)而建造的房屋。
1.0.3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自建房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1.0.4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中,如发现存在本导则未涵盖的其他情况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核查。
1.0.5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和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按基本信息、改造与用途改变情况、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四个方面进行。
(略)
3 排查技术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排查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若其破坏状态明显,可直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3.1.2 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 将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宾馆、幼儿园、洗浴场所、培训教室、影院、KTV、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2 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3.1.3 改扩建的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