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782-2019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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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40 P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782-2019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
运行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for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of water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2019-11-06发布
2020-02-0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SL/T 782-2019,安全监测系统规范,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规范,正式版,水利水电工程,SL/T 782-2019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L1一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6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监测系统运行、监测系统维护、监测资料整理整编和分析、监测系统管理保障。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葛洲坝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南京瑞迪水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总则
1.0.1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及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及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测系统可参照执行。
1.0.3运行管理单位应配置监测专业人员,并制定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规程。
1.0.4监测专业人员应掌握相关水工专业基础知识,了解工程结构及其运行情况熟悉监测设施布设及安装,依据相关标准开展安全监测工作
1.0.5监测设施观测应符合SL725《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观测频次不应低手S1.725和设计要求,自动化系统数据采集宜根据可能条件和监测需求调整频次。工程遭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如高水位水位骤变、特大降雨、强震等)时,应加密观测。观测数据应及时甄别,测值异常时应检查、复测、确认并记录。当确认测值异常时,应对监测数据及时分析;若工程状态异常时,应增加测次,必要时应及时上报。
1.0.6监测系统检查应结合日常观测、维护和工程巡视检查进行。工程遭遇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对监测系统检查维护和资料分析。
1.0.7应定期对监测自动化系统进行人工比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时,应采取人工测读方法观测。
1.0.8应按照SL76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监测系统进行鉴定。监测系统不能满足工程安全监测要求时,应及时增补或改造。监测系统改造应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业施工和专门验收。
1.0.9应逐步提升安全监测系统自动化与信息化水平,规范数据库标准化建设。
1.0.10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GB/T3161光学经纬仪
GB/T10156水准仪
GB/T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16818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
GB/T17942国家三角测量规范
GB/T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27663全站仪
GB/T50138水位观测标准
SL25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551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60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621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报废标准
SL725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
SL76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技术规范
CH/T2004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格式
CH/T2005三角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CH/T2006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QX/T50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6部分:空气温度和湿度观测
QX/T51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7部分:风向和风速观测
1.0.11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监测仪器monitoring instrument
基于各种原理的传感器及测量装置。
2.0.21监测设施monitoring facilities
监测仪器及其保护装置、观测房、观测便道等辅助设施的统称。
2.0.3监测自动化系统
monitoring automation system
监测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装置和软件的统称。
2.0.4监测系统monitoring system
由监测设施、监测自动化系统组成的监测系统。
2.0.5人工比测manual comparison measurement
对实现自动化的监测项目,采用人工测读方法,对自动化测值比对和验证。
2.0.6期间核查intermediate checks
两次校准或检定之间进行的校准、检定、比对、检验、验证等。
3监测系统运行
3.1一般规定
3.1.1同一建筑物的各类监测项目宜在同一观测时段观测,监测仪器成组布置的测点应同步观测,观测应同时记录环境量及可能引起测值变化的相关情况。
3.1.2监测系统运行观测宜固定观测人员、测量仪表和观测时间,更换测量仪表应及时检验其是否具有互换性。
3.1.3测量仪表应与监测精度要求匹配,观测前应检查监测设施的工作状态,确认正常后方可测读。测量仪表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3.1.4测读时如发生测值不稳、无测值或测值异常等情况,应对测量方法、测读仪表与仪器等进行检查、评价分析并记录。
3.1.5观测记录应采用统一、规范的表格,信息填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署名,观测记录表格式可参照附录A。
3.1.6观测后应恢复各类监测仪器保护设施。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录入数据库。
3.2环境量
3.2.1环境量监测项目包括水位、降水量、水温、气温、气压、风向、风速等,监测设施包括水位计、雨量计、温度计、气压计、风向风速仪等。
3,2.2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略)
4监测系统维护
4.1一般规定
4.1.1监测系统维护包括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和应急维护。日常维护可结合日常观测和工程日常巡视检查进行,定期维护可结合工程年度检查和监测系统鉴定进行,应急维护应在工程遭遇特殊工况后立即进行。定期维护内容和频次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日常维护和应急维护宜按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检查维护记录表格式可参照附录C.0.1条、C.0.2条。
4.1.2监测系统维护应根据监测设施、自动化系统的结构和运行要求,通过检查、测试、清洁、更换和保养等手段进行。
4.1.3应对光学仪器和测量仪表定期检定或校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4.1.4应配备相应的维修维护工具、器件和材料,满足系统维护需要。
4.1.5发现监测仪器故障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故障维修记录表格式可参照附录C.0.3条。
4,1.6对于不能通过维护维修恢复的监测仪器、测量仪表和数据采集装置的报废处理应按SL621执行。
4.2环境量
4.2.1水位监测设施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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