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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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城镇桥梁工程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桥梁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下列城镇桥梁工程:
(一)主跨跨径150m及以上的斜拉桥、悬索桥等缆索承重桥梁以及拱桥;
(二)立体交叉线路为3层及3层以上(不计地面道路及地道)的大型互通立交桥梁;
(三)采用国内尚无工程应用实例的减震、隔震技术(以下简称特殊减震、隔震技术)或结构材料超越现行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材料)的桥梁;
(四)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g为重力加速度)的下列桥梁:
1、建设在软弱土、液化土层等现行设计规范定义为对桥梁抗震不利的地段,且单跨跨度超过80m或总长超过500m的桥梁;
2、联长超过250m的连续桥梁;
3、单跨跨度超过50m或者联长超过150m,且曲率半径小于15b(b为桥宽)的曲线桥;
4、单跨跨度超过80m,且属于结构动力特性复杂的异型桥梁;
5、墩高超过30m,且在E2地震作用下允许结构进入塑性区的高墩桥梁;
6、上部结构重心位置位于悬臂盖梁,且重心位置的悬臂长度≥5m的桥梁。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本技术要点组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名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应少于5名。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但抗震设防目标不得低于本要点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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