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建管函〔2021〕15号《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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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豫交建管函〔2021〕1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期因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调整管理工作,稳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交通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现
就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地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关系到交通建设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对维护施工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合同正常履
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构建和谐的建设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规范材料价差调整是完善合同双方的风险权责,提高合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管理举措。
二、基本原则。材料价差调整应坚持“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担、涨补降扣”原则,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材料价差
调整方法。
三、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差范围
包括项目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施工措施的材料消耗原则上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
道、大型船闸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调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
1.公路建设项目可调差的主要材料见下表:
公路建设项目价差调整主要材料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