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5版广西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c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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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造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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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十一册,为方便使用分为专业册和常用册,其中:
专业册包括:
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2.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3.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4.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5.工业管道工程;
常用册包括:
1.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3.通风空调工程;
4.给排水、燃气工程;
5.通信设备工程;
6.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安装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人工费确定:
本定额人工费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仅体现分项工程人工费,是根据编制期不同工种市场人工单价并结合实际工日消耗量确定的。本定额人工费反映我区2014 年建筑市场工资水平,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根据市场行情对定额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主材,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按我区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3.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计入材料费内。
4.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5.材料单价采用南宁市2014 年材料价格。
6.主要材料损耗率见各册附录。
八、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用量少,占机械费比重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九、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对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其价格中已包含运到工地现场的运费,材料和设备的运输费用不得另
行计算。但因现场场地窄小或存在障碍,需要二次装卸运输时可按实际签证计算二次搬运费。对于业主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如业主不能将材料供应到施工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设备不能供应到现场指定堆放地点),需要施工单位另行运输的,可以计取相应的运输费用。
十、附属于某建筑物安装工程、路灯工程及室外电气、通讯、智能工程的土石方、基础、井类等项目执行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工业管道安装工程中的土方、基础、井类等项目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十一、本定额中注有“ × × × 以内”或“ × × × 以下”者均包括本身,“ × × × 以外”或“ × × × 以上”者,则不包括× × × 本身。
十二、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和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