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289-2011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标准(表格部分) Word版
附件大小:0.66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docx
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分享会员:平常心
分享时间:2022-09-06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The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document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of architectural works
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管理与职责 3
3.2 安全资料的类别 3
3.3 安全资料的编制要求 4
3.4 安全资料的组卷 5
4 建设单位安全资料 6
4.1 一般规定 6
4.2 安全工作用表 6
5 监理单位安全资料 8
5.1 一般规定 8
5.2 安全资料 8
5.3 安全工作用表 9
6 施工单位安全资料 12
6.1 一般规定 12
6.2 安全资料 12
6.3 消防保卫安全资料 19
6.4 文明施工安全资料 19
6.5 扬尘治理安全资料 20
6.6 基坑工程安全资料 21
6.7 高处作业安全资料 21
6.8 脚手架工程安全资料 22
6.9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安全资料 23
6.10 施工用电安全资料 24
6.11 机械设备安全资料 24
6.1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资料 25
6.13 吊装工程安全资料 27
6.14 安全考评资料 28
附录A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分类表 29
附录B 安全资料用表 37
附录C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封面 272
附录D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卷内目录 273
附录E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备考表 27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75
引用标准名录 276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使安全资料内容真实、有效、完整,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统一施工安全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
1.0.3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及系列施工安全验收标准、规范编制。
1.0.4 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除符合本标准,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安全资料(safety documents of construction)
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安全管理的记录、表格等。简称安全资料。
2.0.2 生产安全隐患(hidden dangers of safe production)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0.3 一般隐患(common hidden dangers)
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2.0.4 重大隐患(major hidden dangers)
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排查原因,制定整改方案,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2.0.5 危险源(dangerous source)
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施工环境破坏等较大危险因素。
2.0.6 三违(three violations)
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0.7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separated parts of dangerous projects)
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
2.0.8 三项费用(three expenses)
是指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
3 基本规定
3.1 管理与职责
3.1.1 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主体应分别收集整理本单位的安全资料,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并明确专人负责该项目安全资料的管理;
2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并明确专人负责该项目安全资料的管理;
3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指定专门的安全资料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负责。
3.1.2 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项目安全资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存。
3.1.3 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并建立案卷、分类编目、编号,便于查阅。
3.1.4 安全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齐全,字迹规范。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对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2 安全资料的类别
3.2.1 本标准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分为三类:建设单位安全资料(A类)、监理单位安全资料(B类)、施工单位安全资料(C类)。
3.2.2 安全资料的类别、名称、编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分类表》的规定。
3.2.3 安全资料用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安全资料用表》的规定,附录B未规定的可自行确定。
(略)
4 建设单位安全资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原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1.2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绿色文明工地标准实施等级,明确施工单位责任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三项费用”金额,并在开工前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施工单位,确保专款专用,并保存相关凭证。
4.1.3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4.1.4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4.1.5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