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 通强国,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扩 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 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 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 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 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 验收合并进行,具体适用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 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 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的 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交 通运输部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 体安排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竣工验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权限, 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 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 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 条件: 2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五)项目法人按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合格, 编制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质量 核验意见.核验意见中需要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七)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关资 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报告.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 理单位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 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对于不符合交工验收 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 3 ...
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推动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在进一步落实 上位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路建 设管理实践,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 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目的及必要性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是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 重要一环,2004年,原交通部以第3号令的形式发布《公路 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10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公 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进一步细化了验收流程、工作内容等. 从《办法》《细则》执行情况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以及公路工程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竣 (交)工验收在规范公路建设行为、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保 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公路建设环境发 生较大变化,公路项目投融资体制和建设管理模式日趋复 杂.此外,《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直接涉及竣 (交)工验收的标准规范也作了较大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明 确项目法人和参加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公路竣(交)工验 收工作流程,加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切 实保障工程安全质量,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公路工程验收仍分为交工验收 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保持了条文内容的总体稳定和政策 延续性.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如 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七条.第一条中对立法依据进 行了更新和完善.第四条中调整了交工验收阶段工作内容. 第六条中对验收职责范围进行调整. (二)第二章交工验收部分共十条.第八条依据《公路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调整了项目法人 质量检测要求,增加了设计单位的有关工作内容.第十一条 增加了关于交工验收程序的规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规定,调整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关于工程质量评 分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30号)要求,增加第十五条. (三)第三章竣工验收部分共七条.第十八条增加了消 防验收要求.第二十条明确了申请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调整了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删除原办法的 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不再进行质量评分.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五条.第二十七条增加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约谈 和通报.第二十八条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 衔接. (五)第五章附则部分共三条.第三十条将原有规定进 行了简化合并.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办法施行后需要废止的其 他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