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DB33/1100-2014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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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2739-2014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1100-2014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Accessory Service
Facilities for the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in Zhejiang Province
2014-07-21发布
2014-10-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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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并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1.0.3 新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老年人the aged people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
2.0.2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要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居家养老服务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由政府主导,依托社区和社会力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2.0.6居家养老服务设施home-based care services facilities
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总称。
2.0.7居家养老服务场地home-based care services site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的室外场地。
2.0.8居家养老服务用房home-based care services building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的房屋建筑(含建筑设备)。
2.0.9套内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of stock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成套集中设置时所占的建筑面积(不含与其他功能共用的交通等面积)。
3基本规定
3.0.1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0.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3.0.3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自理老人及介助老人到达的场所。
3.0.4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幼儿园、小学、卫生所(室)、公园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3.0.5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避开产生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居家养老服务场地的道路除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外,还应满足减障措施的需要,并与住区或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宜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出入口毗邻布置。毗邻确有困难时,可分开设置,但应联系方便,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米。
3.0.7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规划中其它老年人设施相邻时,其功能设置宜统筹考虑。
4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1配建指标
4.1.1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
4.1.2城镇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指标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满足居家养老服务需要。
4.2功能设置
4.2.1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以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为原则,其服务半径不应超过500米,主要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及辅助用房等,其中:
(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4
4.1配建指标4
4.2功能设置4
5室外环境6
6建筑设计..7
6.1建筑7
6.2设备8
本标准用词说明11
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12
附:条文说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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