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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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60.30 Z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1900一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
2008-06-25发布
2008-08-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一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内容索引:
前Ⅵ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污染物监测要求7
6实施与监督9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 铝的测定 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 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12
附录C(规范性附录)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16
附录D(规范性附录)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