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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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会员:海风
分享时间: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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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 〔2020〕5 号,以下简称住建部《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本 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 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 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 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 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 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负责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 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 作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等部门(以下统称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 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 下同)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 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六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 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 见或者报告负责。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 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意见或者报告,作 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的依 据。
第七条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 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