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字(2021)3号《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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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X建质规[2020]9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分户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分户验收的综合监督管理;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分户验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是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和质量问题处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分户验收包括户内验收和公共部位验收:
(一)户内验收内容包括:
1.楼地面、墙面和顶糊质量;
2.门窗工程质量;
3.栏杆、护档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室内空间尺寸;
6.给水排水工程质量;
7.电气工程质量;
8.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9.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应当验收的其他内容。
全装修住宅工程户内验收除对上述项目进行交接验收外,还应包括工程涉及的吊顶工程、墙饰面工程、楼地面饰面工程、细部工程、采暖工程、厨房工程、卫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智能化工程、室内防火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等。
(二)公共部位验收内容包括:
屋面、外墙面工程,楼(电)梯、通道、地下室工程等质量。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三)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