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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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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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坑安全等级应根据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深基坑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基坑坡底与既有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的基底水平距离为相邻基底高差1.5倍(软土场地为3倍)以内的深基坑;
2、距基坑坡顶1倍(软土场地为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严格保护及控制变形的建(构)筑物、地面环境和设施、地下管线的深基坑;
3、最大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软土场地为8米)的深基坑。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其安全等级可定为三级。
1、土质较好的场地开挖深度小于7.0m;
2、距基坑坡顶2倍(软土场地为3倍)开挖深度范围无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和地下管线。
第三条 不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深基坑可定为二级。
第四条 在老城区、老旧小区、人员密集闹市区域、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应提高一个安全等级。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相邻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结构情况及基础埋深等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时,深基坑设计时按最不利考虑,应提高一个安全等级。
第五条 对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大于3m,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应判定为深基坑,深度小于3m的基坑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周边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1、坡顶面以下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土层或厚度超过3m的松散填土层;
2、符合第一条1、2款的任意一条。
第六条 工程前期周边环境专项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不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调查对象包括建(构)筑物(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道路、地下管线(位置、材质、管径)、地下设施等,当有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应对其支护及基础情况进行调查。
第七条 勘察报告中应明确以下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内容:
1、提供土体的抗剪强度指标、压缩模量、渗透系数、承压水水位等基坑支护设计参数。
2、查明填土特性、粘土的膨胀性、软土的状态。
3、对地下水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变化特征、承压性、产生管涌、流砂、流土的可能性等应作出具体评价。当基坑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截水等),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