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76-2019 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规程(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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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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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04/T376-2019
备案号:J14540-2019
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checking of old buildings in cities and towns
2019-01-10发布
2019-03-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晋建标函〔2016]112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山西省的工程经验,与国家、行业的相关规范相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规程》。
本规程分5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排查程序与评定原则、场地安全排查、建筑安全排查、附录。
本规程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规程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致函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太原市山右巷10号,邮编030001,邮箱:8 xjkje@sou,com),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太原理工大学
太原市城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稽查办公室
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魏利国 王宇新 贺志勇 侯湘东
梁文旭 刘元珍 刘 晖 赵 强
郎 勇 李 艳 侯晋杰 郭 庆
李 涛 袁晓丽 赵王强 赵 波
罗 飞 季海峰 许家文 薛文祥
白瑞珍 刘勇庆 杨卓强 张弼伟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张泽平 张永胜 石 勇 韩云山
韩 君 张宗升 马 福 王昌威
都智刚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确保我省城镇老旧建筑的安全使用,判断建筑结构的安全情况,保证排查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老旧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民用建筑的安全排查。本规程不适用于钢结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或保护性建筑。
1.0.3城镇老旧建筑的安全排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老旧建筑old buildings
建造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且尚在使用的建筑。
2.1.2场地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
2.1.3砌体结构masonry structure
由块材和黏结材料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
2.1.4混凝土结构concrete structure
由混凝土构件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3·排查程序与评定原则
3.1排查程序及工作顺序
3.1.1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原始资料收集:调查建筑的原始资料,具体包括:岩土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资料、使用历史等;
2场地安全排查:收集、调查建筑所处场地及环境情况,进行场地安全排查;
3建筑现状排查:对建筑使用现状进行现场排查,以外观现状为主,可配合相应的量测及相关的影像资料等;
4排查评级:对调查、查勘、现状排查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采用定性的方法,确定建筑的排查等级。
3.1.2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应按下列工作顺序进行:
1建筑安全排查首先判定场地的安全情况,其次对建筑进行安全排查;
2建筑安全排查划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三个排查单元;
3建筑安全排查按本规程附录A、附录B的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
(略)
4场地安全排查
4.0.1场地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历史资料。
4.0.2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场地:
1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地裂、地陷、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
2暗坡边缘、浅层古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等场地;
3有明显沉陷趋势的采空区;
4遭受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内容索引:
目次
1总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2
3排查程序与评定原则4
3.1排查程序及工作顺序4
3.2评定等级4
3.3评定原则及方法5
4场地安全排查6
5建筑安全排查7
5.1一般规定7
5.2地基基础7
5.3砌体结构8
5.4混凝土结构9
5.5围护系统10
附录A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评定表12
附录B城镇老旧建筑各组成部分安全排查用表13
本规程用词说明17
引用标准名录18
条文说明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