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19-2017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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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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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219-2017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oultry slaughtering and cutting rooms
2017-01-21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屠宰工艺与分割工艺、兽医卫生检验、制冷工艺、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和电气。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内贸易程设计研究院技术质量管理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政编码:10006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肉类协会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农业大学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华都食品有限公司
马瑞奥施托克家禽加工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艾斯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华泡沫塑料厂
主要起草人:邓建平单守良赵彤宇詹前忠
金涌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提高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水平,满足食品加工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鸡、鸭、鹅等家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
1.0.3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安全、适用等基本条件,在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1.0.4禽类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可按表1.0.4分级。
1.0.5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卫生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有关规定,出口注册车间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20094的有关规定。
1.0.6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胴体carcass
经过放血、去毛、去头爪、去内脏后的禽躯干。
2.0.2内脏offals
除胴体外,加工后宜于人类食用的部分(心、肝、肺、肠、胗)。
2.0.3白条鸡white chicken
经过放血、去毛、去内脏,保留头爪的禽躯干。
2.0.4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
家禽胴体加工线同内脏线同步运行,便于兽医对照检验综合
判断的一种检验方式。
2.0.5冷却chilling
通过冰水或其他方法,将胴体中心温度降低的过程。
2.0.6分割肉cut meat
按规格要求将同体分割成各部分的肉。
2.0.7挂禽区poultry hanging area
活禽输送、吊挂及清洗空箱子的区域。
2.0.8屠宰车间slaughtering room
自挂禽,致昏、放血到胴体冷却分割前的场所。
2.0.9非清洁区non-hygienic area
挂禽、致昏、放血、烫毛、脱毛等场所。
2.0.10半清洁区semi-hygienic area
鸭鹅浸蜡脱蜡、鸭鹅摘小毛、掏腔、心肝胗精加工等场所。
2.0.11清洁区hygienic area
冷却、分割、包装、暂存发货间等场所。
2.0.12副产品加工间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
心、肝、胗、肠、头和爪等加工处理的场所。
2.0.13分割车间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
剔骨、分割、分部位的场所。
2.0.14包装间pack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包装的房间。
2.0.15冷却间chill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16冻结间freez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冻结加工的房间。
2.0.17无害化处理间bio-safety disposal
对病、死禽类和废弃物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场所。
2.0.18成品暂存间products temporary storage room
禽类丽体或副产品发货前临时储存的冷藏间,其储存量不大于一班的屠宰量,储存时间不超过24h。
3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厂址选择
3.1.1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以下简称“厂区”)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周边交通运输方便,并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卫生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3.1,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址应避开受污染的水体及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或其他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场所。
3.1,3厂址选择应减少厂区产生气味污染的区域对居住区、学校和医院的影响。待宰间和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与居住区、学校和医院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的规定。
3,1,4厂址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和城市给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
3.2总平面布置
3.2.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内应明确区分非清洁区和清洁区。在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非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在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非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2.2生产区活禽入口、废弃物的出口与产品出口应分开设置,活畜、废弃物与产品的运送通道不得共用。
4建筑
4.1一般规定
4.1,1屠宰与分割车间及生产辅助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卫生及检验要求,其建筑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4.1.2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人流、物流不应交叉,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出入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4.1.3分割车间宜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屋盖与金属夹芯板隔墙与吊顶,内部空间应具备适当的灵活性。
4.1.4车间应设有防昆虫、鸟类和鼠类进人的设施。
4.1.5车间地面应设置明沟或地漏排水。
4.2宰前建筑设施
4.2.1宰前建筑设施包括活禽待宰罩棚、卸禽站台(含挂禽区)等。
4.2.2活禽待宰罩棚与卸禽站台应夏季通风良好,应设有遮阳、防雨的屋面,严寒、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
4.2.3公路卸禽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卸禽站台应高出路面0.9m1.2m
4.2.4卸禽站台兼作挂禽区,其宽度不宜小于卸禽车辆长度的2倍,进深不宜小于6.0m。挂禽区与屠宰间应隔开。
4.2.5卸禽站台与挂禽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并应坡向站台前排水沟。墙体、顶棚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
4.2.6挂禽区宜设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