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226.1-201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1部分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和室外设施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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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4/T226-2015

备案号∶J10262-201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1部分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和室外设施与环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15-10-22发布 2016-01-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226.1-2015 建筑工程,ISBN978-7-5160-1302-1,主体结构,屋面和室外设施与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1部分 地基与基础,DBJ04/T 226.1-201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1部分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和室外设施与环境

内容摘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5〕2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226-2015,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2日

关于同意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等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5〕212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晋建标定函〔2015〕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2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J10440-201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J10262-2015
该2项标准的备案号,将刊登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5年11月24日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3】379号)的要求,由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会同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在原《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依据专业分类,组建的21个编制组,认真学习国家、行业等现行标准,系统总结原规程的工程实践经验,深入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的征求意见,对原规程进行了补充完善,充分体现我省地方特色和工程特点,使之在编制组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审查定稿。
修订中将原规程各专业的综合性的合订本改为按照分部工程内容的几个分册,其内容与国家标准的质量验收内容相对应;具体划分的地方标准名称与编号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1部分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和室外设施与环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2部分 智能建筑和建筑节能);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3部分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和电梯)。本规程共分7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附录C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名称修改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1部分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和室外设施与环境)。
2 规程第4章,补充了原规程附录B和附录C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和屋面工程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规程第5章,补充了原规程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中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内容;第7章由原规程附录H修订;增加了附录B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附录C由原规程附录I修订。
3 原规程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和室外设施与环境的内容全部修订。

4 钢结构部分增加空间钢结构及拉索与膜结构。
5 主体结构中增加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内容;混凝土结构增加了滑模、筒仓、烟囱及钢筋接头等内容。

6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增加了室内防水、外墙防水子分部工程的内容。

7 防水工程中删除了石油沥青的相关材料内容。
8 规程中补充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内容。
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邮政编码∶03001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略)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方法,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作为山西省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抽检数量、检验方法、验收记录、观感质量评价标准等的统一规定。1.0.3 本规程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编制,应与国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配合使用。
1.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2.0.4 进场检验 site 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

2.0.5 复验 repeat test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6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8 见证检验 evidential test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按抽样方案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9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共同检查已完工程,并对可否继续施做出确认的活动;包括各相关专业工序间进行的交接检查。

2.0.10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1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2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3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略)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规程涉及的监理职责。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各种原材料、构配件的抽样检测数量和方法应依据设计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执行。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形成记录。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检、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并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略)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1.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1.3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 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1.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1.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原则进行划分。
4.1.6 施工企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本规程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4.1.7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略)

内容目录: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6)

4.1 一般规定 (6)

4.2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6)

4.3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8)

4.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10)

4.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11)

4.6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2)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4)
5.1 一般规定(14)

5.2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15)

5.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0)

5.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2)

5.5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9)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52)

7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54)
7.1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的方法(54)

7.2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的标准(54)

附录 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65)

附录B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68)

附录C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69)
C.1 地基与基础工程(69)

C.2 主体结构工程(231)

C.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509)

C.4 屋面工程(723)

C.5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 (785)

本规程用词说明(831)

引用标准名录(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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