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285-2010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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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4/T285-2010

备案号:J11726-2010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anufacture and application of ready-mixed mortar
2010-11-04  发布
2011-01-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285-2010,技术规程,生产与应用,预拌砂浆,DBJ04/T 285-2010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pdf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人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以及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2007]205号)精神,根据《2008年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晋建标字〔2008〕324号)要求,结合我省太原、大同、阳泉等十地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规定,考虑我省预拌砂浆市场实际情况,由太原理工大学等单位编制完成本规程,旨在规范我省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预拌砂浆的生产、产品检验及验收、订货与交货、预拌砂浆的施工等。
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太原理工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随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给太原理工大学(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供标准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太原思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千禧混凝土有限公司 太原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山西省科建工程检测研究院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西巨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干混砂浆厂 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灵石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拌干混砂浆厂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泽平 杨兵 齐锦程 王建梅 李珠 刘鸽 刘雅晋 夏葆良 李春变 李新建 董晋明 燕管柱
孙开华 李广平 陈亮 师文婷 乔燕燕 朱晓东 韩君 孙继红 胡国庆 刘保平 贾莉芳 刘元珍 李宪军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刘旋金 张秀芳 梁建民 项连斌 陈梓明 李桂芬 哈成德 赵德光 耿震岗 巩天真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适应推广预拌砂浆的需要,规范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保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砌筑、抹灰、地面、防水及保温工程的水泥基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产品验收和施工质量控制。
1.0.3除本规程列出的砂浆外,其他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参照相关标准或由合同约定执行。
1.0.4应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质量,应满足国家现行各相关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1.0.5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预拌砂浆Ready-mixed mortar
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1.2湿拌砂浆Wet-mixed mortar
胶凝材料、细骨料、矿物掺合料、添加剂、水以及根据性能要求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2.1.3干混砂浆Dry-mixed mortar
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骨料与胶凝材料以及根据性能要求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干混砂浆也称干拌砂浆。
2.1.4普通预拌砂浆0rdinary ready-mixed mortar
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已保存拌地面砂浆的统称。
2.l.5特种预拌砂浆Special ready-mixed mortar
具有抗渗、抗裂、高粘结和装饰等特殊功能的预拌砂浆,包括预拌防水砂浆、预拌保温砂浆、预拌耐磨砂浆、预拌自流平砂浆等。
2.1.6传统砂浆Traditional mortar
推广预拌砂浆之前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在施工现场经计量、配制而成的砂浆。
2.1.7防水砂浆Waterproof mortar
由水泥基无机胶凝材料、细骨料、有机防水剂等组分配制而成的具有抗渗性能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1.8保温砂浆Thermal insulating mortar
以玻化微珠、胶粉聚苯颗粒、膨胀珍珠岩或膨胀蛭石、胶凝材料为主要成分,参加其他功能组分制成的用于建筑物墙体、屋面、地面等部位绝热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1.9添加剂Additive
改善砂浆性能的材料。
2.1.10保水增稠材料Water-.retentive and plastic material
用于预拌砂浆中改善砂浆的可操作性,使砂浆保持水分的非石灰类材料。
2.1.11重塑Retemper
砂浆在规定的使用时间内(凝结前)稠度损失,达不到施工要求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添加适量水拌合使砂浆重新获得原定稠度的过程。
2.1.12专用容器Air-tight container
施工现场用于储存预拌砂浆的容器,容器应密闭、使用方便。
2.2符号
WM一湿拌砌筑砂浆
DM一干混砌筑砂浆
WP一湿拌抹灰砂浆
DP一干混抹灰砂浆
WS一湿拌地面砂浆
DS一干混地面砂浆
W一湿拌防水砂浆
DW一干混防水砂浆
WT一湿拌保温砂浆
DT一干混保温砂浆

3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预拌砂浆按类别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3.1.2湿拌砂浆宜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湿拌防水砂浆、湿拌保温砂浆及其他特种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宜分为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防水砂浆、干混保温砂浆及其他特种干混砂浆。
3.1.3预拌砂浆的原材料、拌合料和硬化后的硬化体的技术性能指标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当有其他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1.4普通预拌砂浆应以70.7mm×70.7mm×70.7mm立方体28d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划分等级。预拌砂浆用于基本性能试验的试件应满足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
3.1.5预拌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预拌砌筑砂浆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应小于1,800kg/m3。
3.1.6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3.1.7湿拌砂浆标记可按其砂浆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和存放时间的组合表示。标记示例:

(示例略)

3.1.8干混砂浆标记可按其砂浆类别、强度等级和水泥品种的组合表示。标记示例:

(示例略)

3.1.9普通预拌砂浆强度等级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3.1,9。

(表略)

3.2湿拌砂浆
3.2.1湿拌砂浆外观色泽应均匀。
3.2.2普通湿拌砂浆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2-1的要求;在交货地点测得的砂浆稠度与合同规定的稠度之差,应不大于表3.2.2-2的规定。

(表略)

3.2.3
湿拌防水砂浆、保温砂浆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4其他特种湿拌砂浆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5当需方对湿拌砂浆其他性能有要求时,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定。
3.3干混砂浆
3.3.1干混砂浆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双组分产品液料组分经搅拌后应呈均匀状态、无沉淀。
3.3.2普通干混砂浆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3.2的要求。

(表略)

3.3.3干混防水砂浆、保温砂浆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3.4其他特种干混砂浆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3.5当需方对干混砂浆其他性能有要求时,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定。

4预拌砂浆的生产
4.1原材料
4.1.1预拌砂浆的生产所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1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影响,涉及与使用有关的安全与环保问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均应有质量证明文件,进厂后应按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并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进)厂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厂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4.1.2预拌砂浆的生产所用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拌砂浆宜采用散装水泥。
2选用水泥时,必须保证干混砂浆成品在保存期内符合相应强度等级要求。
3对于预拌地面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他预拌砂浆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水泥进厂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5散装水泥检验批量按同一生产厂家的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水泥500t为一批,随机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取样,经搅拌均匀后,从中取不少于12kg作为试样。
6袋装水泥检验批量按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水泥200t为一批,随机从20袋中取等量的水泥,搅拌后取12kg作为试样。
4.1.3预拌砂浆的生产所用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宜选用中砂,应按批量检验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其结果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人工砂应符合《人工砂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J04-259的规定。细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要求。
2预拌保温砂浆用玻化微珠的性能指标及使用要求应符合《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O4-250的规定。
3对新开发的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当使用其他骨料时,应确保早堡砂浆产生不良影响。骨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骨料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检验批量按连续供应的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每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不足400m3或600t者应按一批计。
4.1.4预拌砂浆的生产所用矿物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物掺合料宜选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并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与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112、《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8736的规定。
2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有充足的试验和技术依据。
3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度等级的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水泥500t为一批,随机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取样,经搅拌均匀后,从中取不少于12kg作为试样。
6袋装水泥检验批量按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水泥200t为一批,随机从20袋中取等量的水泥,搅拌后取12kg作为试样。
4.1.3预拌砂浆的生产所用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宜选用中砂,应按批量检验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其结果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人工砂应符合《人工砂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J04-259的规定。细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要求。
2预拌保温砂浆用玻化微珠的性能指标及使用要求应符合《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O4-250的规定。
3对新开发的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当使用其他骨料时,应确保早堡砂浆产生不良影响。骨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骨料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检验批量按连续供应的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每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不足400m3或600t者应按一批计。
4.1.4预拌砂浆的生产所用矿物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物掺合料宜选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并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与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112、《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8736的规定。
2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有充足的试验和技术依据。
3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4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略)

4.3.3湿拌砂浆的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搅拌机宜采用全自动计算机控制的固定式搅拌机,并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的规定。
2砂浆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通过试验确定,必须保证拌合物搅拌均匀且不宜少于90s。
3湿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按照《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中规定的砂浆稠度试验方法对砂浆进行稠度检测。湿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做好砂浆出厂检验试件的制作。
4湿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组不应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如需要调整用水量和细骨料用量,应通过试验部门重新试配及同意,并做好搅拌记录。

5砂浆品种更换时,搅拌及运输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6湿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所有粉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7严格控制生产用水的排放。
4.3.4湿拌砂浆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拌砂浆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搅拌运输车应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T5094的规定。
2运输车在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应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3运输车在装料、运输过程中,筒体应按一定速度旋转,保证砂浆拌合物的均匀,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需的稠度。
4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
5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遗洒。
6预拌砂浆生产厂家宜设置专门的运输车冲洗设施。运输车出厂前应将车外壁及料斗壁上的砂浆残留物清理干净。污水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7湿拌砂浆在搅拌车中运输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略)

4.3.5湿拌砂浆供货量应以m为计量单位。
4.3.6湿拌砂浆运到施工现场时,应与接收单位办理交付验收手续,向接收单位提交湿拌砂浆交验单,交验单上应有湿拌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配合比、使用部位和数量等内容。
4.4干混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
4.4.1干混砂浆原材料贮存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原材料的贮存应符合4.3.1的规定。
2骨料应进行干燥处理;必要时,宜进行筛分处理。砂含水率应小于0.5%,轻骨料含水率应小于1.0%,其他材料的含水率应小于1.0%。
4.4.2干混砂浆的生产用原材料计量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量设备应满足4.3.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2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3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略)

4.4.3干混砂浆生产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混砂浆宜采用电脑控制的干粉混合机进行混合。
2混合时间应根据砂浆品种及混合机的技术参数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保证砂浆混合均匀。
3生产过程中应测定干燥骨料或轻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1次。
4应定期检查混合机的混合效果以及进/出料口的封闭情况。
5砂浆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应清理干净。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部门重新试配及同意,并做好记录。
6干混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所有材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4.4.4干混砂浆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混砂浆可采用袋装或散装。
2干混砂浆在贮存过程中不应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规格的干混砂浆应分别贮存,不应混杂。
3袋装干混砂浆应贮存在干燥环境中,应有防雨、防潮、防扬尘措施。贮存过程中,包装袋不得破损。
4散装干混砂浆应贮存在散装移动简仓中,筒仓应密闭,且防雨、防潮。
5干混砂浆保质期为自生产日起3个月。
4.4.5干混砂浆的包装、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袋装干混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以糊底或缝底方式包装,包装袋应符合《水泥包装袋》CB9774的要求,袋装干混砂浆每袋质量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99%,也不得大于其标志质量的102%,且随机袖取20袋总质量不应少于标志质量的总和。
2干混砂浆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
1)产品名称;
2)产品标记;
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4)生产日期;
5)生产批次号;
6)加水量要求;
7)加水搅拌时间:
8)内装材料质量;
9)产品储存期。
3产品合格证应有产品名称、产品标记、采用标准编号、各项技术性能指标、产品数量、贮存期限、出厂日期等内容。
4.4.6干混砂浆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混砂浆运输时,应有防扬尘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2袋装干混砂浆可采用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混入杂物,并应有防雨、防潮措施。砂浆装卸时,应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且不得摔包,不得自行倾卸。
3散装干混砂浆宜采用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并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并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散装车或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并具有除尘装置。更换砂浆品种时运输车应清空并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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