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J 36-1991 石油化工管式炉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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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管式炉设计规范
SHJ 36-91
1991北京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文件
中石化(1991)建字63号
关于颁发《石油化工管式炉
设计规范》等六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下列标准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标准:
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主编的《石油化工管式炉设计规范》,编号为SHJ36一91;
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主编的《石油化工管式炉炉管壁厚计算方法》,编号为SHJ37-91;
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设计院主编的《石油化工企业蒸汽伴管及夹套管设计规范》,输号为SHJ40-91;
四、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设计院主编的《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编号为SHJ42一91;
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高桥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院主编(略)
目录
第一章总则小1
第二章一般规定2
第三章工艺参数6
第四章钢结构及其附件8
第五章盘管系统11
第六章烟囱和烟风道系统20
第七章燃烧器24
第八意配件27
第九章炉衬30
第十章仪表接管32
附录 用词说明34
附加说明35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燃油、燃气管式炉的设计,改建和扩建的管式炉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台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设计管式炉时应具备以下数据和资料:
一、各种被加热介质的有关物理和化学等特性;
二、各种被加热介质的流量及出、入口处的操作温度、操作压力和允许压力降;
三、生产和检修的特殊要求(如工况变化、热效率高低、管壁和被加热介质最高祖度的限制、介质在管内停留时间、注水或注汽、烧焦、检查口等);
四、燃料的种类、液体燃料的元素组成、气体燃料的气体组成、温度、压力、密度、粘度及液体燃料雾化剂的种类、温度和压力等:混烧时,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比例;
五、自动控制水平;
六、建厂地区的基本风压、地震设防烈度、场地土类别、雪荷载及最冷月月平均最低温度等:
七、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及其他要求。
第2.0,2条管式炉炉型应根据工艺操作要求、长周期运转、便于检修、投资少的原则,并结合场地条件及余热回收系统类别进行选择,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热负荷小于1MW时,宜采用纯辐射圆简炉:
二、设计热负荷为1~30MW时,应优先选用辐射一对流型圆筒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