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3081-2018 绿色建筑施工与验收规范.pdf(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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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标准
绿色建筑施工与验收规范

DB62/T 3081-2018
主编单位: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1日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18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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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年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修编)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甘建标[2016]357号)的要求,由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甘肃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施工验收规范》的实施情况的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标准,开展了多项研究,广泛征求了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在原甘肃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施工与验收规范》DB62/T25-3081-2014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成。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5.结构;6.给排水;7.供暖、通风及空调;8.电气;9.提高与创新验收项日;10.施工验收。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由我省绿色建筑施工验收改为我省民用绿色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明确,验收对象。
2.增加了“绿色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内容验收”和“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验收”共三个术语;
3.增加了5个章分别是第4章建筑、第5章结构:第6章给排水;第7章供暖、通风及空调;第8章电气;第9章提高与创新验收项日。删除了原版第4章施工管理。
4.调整了验收方法,并规定了验收的评分方式。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由绿色建筑工程内容验收和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验收两部分组成。验收内容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绿色建筑工程内容验收还设置提高创新验收项日。

5.附录A增加并优化了绿色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的相关表格。

本规范由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绿色建筑施工与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难1188号,邮政编码:730020,E一mail:civil3b@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
参编单位: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侯文虎 董小丽 张慢 鲍强 肖军 李明杨 杨九元 马永炯 黎婧 王跃军 常自昌 邵文忠 张明乐 段兢 张宏乾 赵静 陈茜 叶习哲 张宏乾 王永亮 王金燕 张华 陈文林 陈艳霞
主要审查人:周岩 杜雷 刘胜 田斌守 马岷成 袁益民 王大军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目标,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统一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内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民用绿色建筑工程施工验收。
1.0.3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或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0.4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建筑工程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设计并完成建造的建筑工程。
2.0.2绿色建筑工程验收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和施工管理进行评定,根据其满足程度确定是否为绿色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分为绿色建筑工程内容验收和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验收两部分。
2.0.3绿色建筑工程内容验收content check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对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符合程度的验收。
2.0.4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验收acceptance check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对绿色建筑施工要求的符合程度的验收。
2.0.5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6再生水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2.0.7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8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9可再循环利用材料reusable and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各类回收材料的统称。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验收对象。验收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日的总体指标进行验收。
3.1.2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的项日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施工许可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与单位工程验收同步进行,并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完成验收工作。
3.1.3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
3.2验收管理
3.2.1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应由绿色建筑工程内容验收、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验收两部分组成。
3.2.2绿色建筑工程内容验收应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并设置创新加分项。
3.2.3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验收应包括施工管理验收基本条件、控制项、评分项。
3.2.4条文前带※符号的为控制项,控制项和施工管理验收的基本条件应符合要求,若其中有一条不符合要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评分项的评定结果按综合得分情况分为符合或不符合。提高创新项每符合1条,按照绿色建筑工程内容验收评分项符合两条计算,创新项符合数量可以累加,最高只取5条。
3.2.5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应同时满足最低验收项数要求和施工管理验收最低分值的要求。
3.2.6验收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绿色建筑工程内容验收占80分,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验收占20分。若加创新项总分超过100,记为100分。
3.2.7计算方法: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综合得分用0表示,见如下公式:

(计算略)
符合本项日施工管理验收总项数。
3.2.8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通过或不通过:绿色建筑工程内容验收项数不得少于36项,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验收得分不得小于15分。绿色建筑验收的综合得分Q≥65分验收通过。
4建筑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外立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居住建筑中纯装饰性构件造价不应高于所在单栋建筑总造价的2%,公共建筑不应高于5%。检查方法:核查建筑工程材料决算清单,对照装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全部装饰性构件及其功能一览表;现场观察检查装饰性构件的设置情况和女儿墙高度。
4.1.2※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检查方法:对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专业施工图及建筑节能计算书,核查围护结构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见证取样报告,重点核查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包括保温材料的类型、厚度、外墙布置等。
4.1.3※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对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专业施工图,核查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专项计算分析报告、围护结构传热性能检测报告、节能保温体系和热桥部位隐蔽工程记录、建筑热工缺陷检测报告以及施工记录,现场检查建筑突出物是否覆盖有保温材料,重点检杳保温材料的类型、厚度、外墙布置等。
4.1.4※工程整体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检查方法:对照国家及甘肃省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禁止、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目录,查阅工程材料决算清单,对项目实际采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核查。
4.2其他规定
4.2.1应有减少环境噪声干扰及降低排水噪声的措施。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图、建筑专业和给排水专业施工图,现场检查各项减少环境噪声干扰的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4.2.2场地内绿化用地应合理设置,新建建筑绿地率不应低于30%,改建建筑绿地率应不低于25%。
检查方法:查看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分析图,对照建筑布局及公共绿地设置,核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对照建筑总平面图或景观总平面图,现场检查绿化实施情况。
4.2.3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应具有便捷的联系,应满足下列规定中至少1项:
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
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县级单位内无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的本款视为合格)
3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检查方法:对照区域规划图或交通规划图、建筑总平面图,现场检查场地周边公共交通布局情况,核查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或轨道交通站的距离、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米范围内的公共交通线路数量、与公共交通站点可便捷联系的人行通道。
4.2.4场地周边应有便利的、较全的公共服务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应满足下列规定中至少2项:
1)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m;
2)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3)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相关设施集中设置并向周边居民开放;
5)场地1000m范围内设有5种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
2公共建筑应满足下列规定中至少2项:
1)2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2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
2)联合建设时配套铺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建筑应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4)室外活动场地可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检查方法:对照场地规划图、建筑总平面图,现场检查公共服务距离场地的距离、开发措施等。
4.2.5建筑入口和主要公共活动空间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符合
设计要求,无障碍设施应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图及景观专业施工图,现场检查人行通道无障碍设计的实施情况。
4.2.6停车场所设置应合理,并应满足下列规定中的至少2项:
1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人,且有遮阳防雨和安全防盗措施;
2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3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
4地面停车位布置合理,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检查方法:对照自行车库棚及附属设施施工图、停车场施工图、地面交通流线分析图,核查地面停车率计算书以及错时停车管理制度等文件,现场检查自行车、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情况。
4.2.7地下空间应达到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表4.2.7的规定。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比计算书,居住建筑重点核查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公共建筑重点核查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现场检查地下空间的利用情况。
4.2.8建筑外立面及照明系统不应产生光污染,并应至少满足下列规定中的1项:
1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得大于0.2;
2室外照明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T163关于光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并避免夜间室内照明产生溢光。
检查方法:核查室外照明灯具、光源及附件、幕墙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室外照明灯具安装位置、瞄准角、扩散角、以及安全性等情况。
4.2.9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改善自然通风效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冷地区不低于8%,在其他地区不低于5%,套型至少有一个卫生间为明卫;
2公共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的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自然通风模拟分析报告,核查各项自然通风改善措施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
4.2.10建筑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不应小于5%。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幕墙专业图纸、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计算书,现场检查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
4.2.11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不应小于30%。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外窗可开启面积比计算书,现场检查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比。
4.2.12应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太阳直射辐射可直接进入室内的外窗或幕墙,其透明部分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不应小于25%。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和遮阳设施产品说明书,核查遮阳设施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中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现场检查遮阳设施安装情况。
4.2.13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对居住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应大于18m;对公共建筑,其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以及视野模拟分析报告,现场检查建筑间距及主要功能房间的视野情况。
4.2.14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6;
2公共建筑:根据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要求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核查居住建筑卧室及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例计算书、公共建筑天然采光模拟分析报告和采光系数检测报告,现场检查主要功能房间天然采光情况。
4.2.15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有合理的控制眩光措施。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采光计算报告以及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检测报告,核查主要功能房间眩光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
4.2.16建筑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60%。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采光算报告以及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检测报告,核查公共建筑内区天然采光利用措施及实施情况。
4.2.17建筑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10%。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采光计算报告以及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检测报告,核查地下空间天然采光利用措施及实施情况。
4.2.18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应采用一体化设计、施工。
检查方法:查阅建筑专业竣工图纸查阅装修竣工图纸,菜单式装修需提供各方案的竣工图纸,土建与装修一体化施工方案及施工记录等证明材料,建筑整体及重要部位效果图、样板间装修照片(没有可不提供)。
4.2.19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应满足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不低于6%;获得绿色建筑材料标识的绿色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5%。
2公共建筑: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不低于10%:获得绿色建筑材料标识的绿色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
检查方法:查阅工程决算材料清单、查阅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绿色建材用量比例计算书,查阅工程中使用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的产品检测报告,核查相关建筑材料的使用情况,查阅工程中使用的绿色建材产品的绿色建材产品证书、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级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4.2.20应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废弃物建材总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用量比例不应低于30%。
检查方法:对照以废弃物为原料的建筑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核查工程材料决算清单、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检测报告、废弃物建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2.21应合理采用清水混凝土。
检查方法:查阅施工记录、工程决算材料清单。
4.2.22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外立面材料。
检查方法:查阅建筑竣工图纸、查阅材料决算清单、外立面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检测报告,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所采用材料的耐久性,并现场核查。
4.2.23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的比例不应小于30%。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结构、装修专业施工图、可重复使用隔断(墙)的设计说明及比例计算书,现场检查室内灵活隔断实施情况。
4.2.24采用了其他有效的建筑节能措施。
检查方法:查阅建筑结构竣工图,并由专家组针对具体措施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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