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293-2012 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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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04/T293-2012

备案号:J12179-2012
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技术规程

Pulverized coal fired industrial boiler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2012-09-14  发布
2012-12-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293-2012,工业锅炉,煤粉,系统技术规程,DBJ04/T 293-2012 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技术规程.pdf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字[2011]17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锅炉系统设计、锅炉系统安装、锅炉系统试运行及验收。
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00号,邮编:030024)。
本规程主编单位: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太原市热力设计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郎凤娥 郎鹏德 王欢 王民发 郝泽 张大川 李文 张健 王晓梅 吴旭霞 张花保 韩涛 文连印 卢贵文 刘林林 赵红卫 李琪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杜铭 华杨兵 齐锦程 李桂芬 吴少华 王铁义 刘根生 郝瑞华 王爱云 张宗旺 谢亚斌 苏敏芳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煤粉工业锅炉系统(简称:锅炉系统)的设计、安装及验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系统:
1以水为介质的钢制煤粉蒸汽锅炉,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h~75V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MPa~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不大于450℃;
2以水为介质的钢制煤粉热水锅炉,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70MW,额定出水压力为0.10MPa~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不大于180℃。
1.0.3本规程的锅炉系统不适用于煤粉制备的设备和设施。
1.0.4锅炉系统的设计、安装、试运行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煤粉工业锅炉Pulverized coal fired industrial boiler
指采用煤粉燃烧方式的工业锅炉。
2.0.2锅炉系统Boiler system
指除锅炉本体以外其他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锅炉房内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2.0.3煤粉仓Pulverized coal bunker
指集中制备的煤粉,输送到锅炉房后,用于储存煤粉的容器。
2.0.4中间粉仓Pulverized coal bunker in boiler plant
指位于煤粉仓下部,用以保证连续、稳定供应煤粉,并具有计量功能的装置。
2.0.5给粉机Pulverized coal feeder
指将中间粉仓中的煤粉连续稳定地通过其下面的落粉管定量供人锅炉燃烧器前的输送煤粉管道,并能够方便有效地调节供入煤粉量的设备。
2.0.6煤粉混合器Pulverized coal mixer
指在煤粉输送管道上,具有引射功能,可实现风粉均匀混合,防止煤粉在管道上堆积的装置。
2.0.7煤粉燃烧器Pulverized coal burner
指煤粉燃烧锅炉中具有煤粉气流点火、煤粉和空气混合燃烧、控制燃烧条件和燃烧空气量等功能的煤粉燃烧设备。
2.0.8补偿器Compensator
指在汽水、送粉等管道上补偿管路膨胀、减弱振动传递、防止管道因膨胀不畅或振动而引起泄漏和损坏的装置。
2.0.9锁气器Air lock
指在落粉管上安装的为防止空气逆行进人煤粉仓的装置。
2.0.10防爆门Explosion preventing gate
指当炉膛、烟道等处因各种原因引起爆燃时,可以自动打开,降低炉膛、烟道设备内的压力,以避免或减轻炉膛、烟道和系统设备损坏的装置。

3基本规定
3.0.1煤粉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3271和《煤粉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DB14/T625的有关规定。
3.0.2煤粉工业锅炉所用煤种应符合设计煤种或订货合同的要求。
3.0.3煤粉工业锅炉的热效率应符合《煤粉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DB14/T626的要求。
3.0.4锅炉系统应设置计量、监测、控制方面的仪表装置,并设置能效测试、计量测试以及环保测试的测点。
3.0.5锅炉系统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爆装置和消防设施。
3.0.6烟囱及煤粉仓建筑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
3.0.7为居民供应生活用热(汽)的煤粉工业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山西省相关规定。

4锅炉系统设计
4.1煤粉仓储及输送系统
4.1.1煤粉仓及中间粉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粉仓的储存煤粉量至少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负荷下连续运行6h的用量;
2煤粉仓及中间粉仓应按煤粉特性进行设计,使煤粉能以一定的速率连续流出,应能在没有任何外力情况下全部自流干净;
3煤粉仓及中间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不应有任何能沉积或滞留煤粉的凸出部位;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夹角不应小于60°,且壁面与水平夹角不应小于65°,相邻壁面交角内侧应做成圆弧形;
4当采用金属煤粉仓时,为避免仓壁结露,外壁应用非可燃材料保温,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有防冻措施;
5煤粉仓顶部应装设吸潮管,中间粉仓顶部应装设呼吸管;
6煤粉仓和中间粉仓应密闭,并尽量减少开孔,任何开孔处均须有可靠的密封措施,与煤粉仓相连的管道或设备的接口处均应密封;
7煤粉仓内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在距拐角1m~1.5m处设置温度传感器,其插人深度距粉仓顶板不应小于1.5m,测温点按每座煤粉仓不应少于4点设置;
8煤粉仓应有高低料位测量装置,高料位测量装置每仓不应少于2套:
9煤粉仓应设置重力式防爆门,防爆门应装设在转弯处或易于发生爆炸的地方,应防止爆炸的气体喷射到工作地点、人行通道、电缆、油气管道上,如不可能把防爆门安装在对人员无危险的地方,则需用引出管引出;防爆门必须动作灵活,能及时泄压并配备必要的安全措施;

10煤粉仓和中间粉仓的结构强度要能承受抗爆压力:
11煤粉仓和中间粉仓应有能将煤粉放净的设施;
12应设置能够计量中间粉仓给粉量的装置;
13煤粉仓构筑物或建筑物内电器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线路应采用防爆线路。
4.1.2给粉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粉机应能稳定连续供粉,且给粉量应能有效地调节,以保证锅炉正常燃烧;
2给粉机最大出力不应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额定出力的1.3倍。
4.1.3煤粉混合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粉混合器结构应保证至给粉机下的落粉管均匀连续地进人一次风管,避免煤粉的堆积并减少阻力,防止风粉不均;
2混合器的易磨损部位宜采用耐磨材料。
4.1.4煤粉输送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粉输送管道的布置应满足锅炉燃烧器的要求,锅炉的各燃烧器煤粉输送管道其阻力应接近,必要时可加装缩孔或调节部件,煤粉混合器前后均应有较长的直管段;
2给粉机出口的给粉管道应顺着气流方向与煤粉混合器短管相接,其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应小于50°,给粉机与其他设备或管道的连接应便于拆装;
3热风送粉系统的煤粉输送管道,与煤粉混合器连接处的热位移较大时,应装设密封式补偿器;
4煤粉输送管道的连接,除了设备及零部件需法兰连接外,宜采用焊接。
4.2点火用燃油、燃气系统
4.2.1燃油点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粉燃烧器点火用油为轻质油,供油系统宜采用经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2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其供油量宜按燃烧器点火的最大耗油量和回油量计算;
3供油管道宜采用顺坡铺设,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3%;
4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应装设关闭和快速切断阀;每台燃烧器的供油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主管上装设止回阀;
5供油宜采用集中供应泵站的方式,油泵数量为2台,一备一用;
6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
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7油泵站应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并符合安全消防的相关规定;
8油箱应设置将油排到室外的紧急排放管路,并设置相应的排油存放装置,排放管上的安全阀应装设在安全及易操作的位置;
9油箱应采用密闭方式,油箱上应装设通向室外的通气管路,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并有防雨措施;
10锅炉房内油箱的总容量,不应超过1m;严禁把油箱放置在锅炉及省煤器上方。
4.2.2燃气点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粉燃烧器点火用气宜为罐装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或其他高热值燃气,供气系统宜采用经燃烧器的单母管管路;
2每台锅炉的燃气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供气主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每台燃烧器前的燃气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阀后串联装设2个燃气专用防爆电磁阀;
3液化气罐应设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并符合安全消防的相关规定。
4.3锅炉烟风系统
4.3.1锅炉送风机的配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高效、低噪声调速风机;
2送风机的计算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按当地气压及空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进行修正;
3送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10%,压头裕量宜为15%;
4送风机的形式及管道位置应使煤粉管道气流和煤粉分配均匀。
4.3.2
锅炉引风机的配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高效、低噪声调速风机:
2引风机的计算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道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按当地气压及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进行修正;
3引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10%压头裕量宜为15%。
4.3.3锅炉烟道上应设置重力式防爆门,防爆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4.3.4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和所在地的相关规定,钢制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宜高于烟气露点温度,且宜高于15℃。
4.4灰渣和飞灰处理系统
4.4.1灰渣和飞灰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出灰和除尘器型式、灰渣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条件及环保、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
4.4.2计算排灰量大于或等于1/h时宜采用机械或气力方式输送,计算排灰量小于1/h时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湿法排除集中输送。
4.4.3锅炉底部出渣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排出。
4.5压缩空气系统
4.5.1空气压缩机配置应满足布袋除尘器反吹、气力输灰以及其他用途的压缩空气总耗量,并有一定裕度。
4.5.2压缩空气总耗量的计算,应考虑到各用气设备的占载率、所需的空气压力等因素。
4.5.3空气压缩机应配置空气过滤器、干燥器、除油器等附属装置,保证空气管路干燥、清洁。压缩空气系统应根据需要配置一个或多个缓冲罐。
4.5.4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W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宜设置备用的空气压缩机。
4.6监测和控制
4.6.1锅炉系统应设置计量、监测、控制仪表,其配置应满足《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一2010(附件B)的要求。
4.6.2锅炉系统仪表配置应符合表4.6.2的要求。

(表略)

4.6.3锅炉系统各辅助部分应装设监测参数的仪表,并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4.6.4锅炉系统应装设供经济核算用的仪表,并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4.6.5锅炉系统的报警信号配置,必须按表4.6.5的规定执行。

(表略)

4.6.6锅炉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4/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人装置;
2蒸汽锅炉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连锁保护和蒸汽超压报警连锁保护装置;
3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额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连锁保护装置;
4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定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5热交换站应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6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当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自动调节装置:
7锅炉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应采用微机控制;锅炉机组自动控制或者同一锅炉房内多台锅炉综合协调自动控制,宜采用集散控制系统;
8除氧设备的控制与调节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9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10应设置下列电气连锁装置:
1)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3)锅炉运行中灭火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11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2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3锅炉一次风机、二次风机、引风机、给粉机宜采用电动机变频调速装置;
14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阀门,宜设置远距离控制系统;
15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集中控制系统;
16控制系统的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并应留有裕量。
4.7烟气处理系统
4.7.1锅炉系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4.7.2除尘和脱硫装置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在额定负荷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燃料成分、烟尘性质、排放要求和除尘脱硫装置对负荷的适应性等技术经济因素确定。
4.7.3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并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
4.7.4脱硫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防腐措施;
2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

3应采取防止烟气带水以及后部烟道和引风机结露的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引风机布置在脱硫装置之前;
4严寒地区的装置和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应有pH值、烟气、S02、NOx出口浓度检测和自控装置。
4.7.5锅炉系统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4.7.6噪声与振动的治理、废水治理、固体废弃物治理、绿化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4.8消防
4.8.1锅炉系统的消防设计,锅炉房内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4.8.2煤粉仓的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配备惰性气体或冷烟气注人煤粉仓内的设施,并设置
02量自动监测装置,仓内02量不应大于12%;
2煤粉仓内应配备温度监测及超温报警装置。当仓内温度超过50℃时,应报警;当超过80℃时,应自动停止燃料供应、鼓风及引风,并应及时注入惰性冷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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