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12-2015 湿陷性黄土场地勘察及地基处理技术规范.pdf(内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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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312-2015
备案号:J12950-2015
湿陷性黄土场地勘察及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and ground treatment in collapsible loess regions
2015-02-04 发布
2015-05-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13]379)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勘察;5.地基基础设计:6.地基处理:7.防水及结构措施;8.既有建(构)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
本规范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太原市敦化南路57号,邮编:03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山西省设计审核室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太原理工大学 中北大学山 西金宝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春晖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永伟李康 王军海 陈玮 党军 闫金忠 贺永俊 李晓光 梁进 叶海东 杨利民 贾迎泽 经明 张怀仁 张循当 丁晓峰 王敏泽 苏培仁 赵书明 贺武斌 赵金贵 韩云山 文哲 江净 杨振甲 张霞 侯嘉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步云 刘汉臣 白晓红 梁仁旺 来凤芷 赖忠毅 程润虎 孙雅洁 赵旭宏 杨兵 齐锦程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确保山西省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更好地贯彻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以下简称《国标》)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山西省地区特点、工程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湿陷性黄土场地建筑工程的勘察及地基处理。
1.0.3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进行工程建设,首先应结合建(构)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其次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地基基础措施为主、防水措施、结构措施并重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浸水湿陷对建(构)筑物产生危害。
1.0.4湿陷性黄土场地建筑工程的勘察和地基处理,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湿陷性黄土collapsible loess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2湿陷变形collapse deformation
湿陷性黄土或具有湿陷性的其他土(如欠压实的素填土、杂填土等)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受水浸湿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2.1.3非湿陷性黄土noncollapsible loess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无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4自重湿陷性黄土collapsible loess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在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5非自重湿陷性黄土noncollapsible loess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在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不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6新近堆积黄土recently deposited loess
沉积年代短,具高压缩性,承载力低,均匀性差,在50kP~150kPa压力下变形较大的全新世晚期(Q)黄土。
2.1.7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场地site of collapsible loess with great thickness
湿陷下限深度大于20m的湿陷性黄土场地。
2.1.8湿陷起始压力initial collapse pressure
湿陷性黄土浸水饱和,开始产生湿陷时的压力。
2.1.9湿陷系数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2.1.10自重湿陷系数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2.1.11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measured collapse settlement deformat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试坑浸水试验,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浸水饱和所产生的自重湿陷量。
2.1.12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computed collapse under settlement deformat overburden pressure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自重湿陷系数,考虑现场条件计算而得的自重湿陷量的累计值。
2.1.13湿陷量的计算值calculated collapse deformat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湿陷系数,考虑现场条件计算而得的湿陷量的累计值。
2.1.14剩余湿陷量remnant collapse deformat
将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减去基底下拟处理土层的湿陷量。
2.1.15防护距离 protection distance
防止建(构)筑物地基受管道、水池等渗漏影响的最小距离。
2.1.16防护范围 area of protection
建(构)筑物周围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
2.2符号
(符号略)
3基本规定
3.0.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当建(构)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
性划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附录A确定。
3.0,2防止或减小建(构)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
1地基基础措施通过地基处理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构)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4勘察
4.1一般规定
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构)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工程场地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当场地存在大面积挖填方时,应查清挖填方的范围、厚度、原始地面标高和初始的地形地貌:
2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3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4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5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6地基土的变形参数和承载力特征值;
7地下水、地表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8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2山西省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
4.1.3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4.1.4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勘察阶段:
2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地下水位上升、侧向水浸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的评估:
5场地挖、填方特点;
6工程规模,建(构)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5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2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杂:
3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作用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6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表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评估地表水下渗和侧向浸水的可能性和程度。
2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塌、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C或附录D的规定;
4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查明地下水类型和补径排关系,评价地下水上升的可能性和程度:
5调查既有建(构)筑物的现状;
6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等。
4.1.7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I级土样质量的要求。进行湿陷性试验的土样,应优先考虑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0m,20m以下可为1.5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如确需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操作要求执行。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每个地貌单元穿透湿陷性黄土层的探井不应少于2个。
4.1.8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4.1.9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相结合的方法。在确定湿陷性黄土场地土层剪切波速时,对坚硬及硬塑状态的黄土应予一定折减,折减系数按0.6~0.8取值。
4.1.10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4.2现场勘察
4.2.1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建筑经验;
2在搜集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环境等问题;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场地,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4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4.2.2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的可能性;
2初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价;
3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4调查了解场地的挖、填方情况。
4.2.3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平缓地段可按网格布置。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3确定。
(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