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81-2019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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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381-2019备案号:J14670-2019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est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
2019-04-10 发布
2019-06-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14〕19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浅层平板载荷试验;5.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竖向增强体载荷试验;7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8.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9,单桩水平静载试验;10.黄土湿陷、密度试验;11.圆锥动力触探试验;12.标准贯入试验;13.钻芯法;14.低应变法;15.高应变法;16.声波透射法。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敦化南路57号,邮政编码:03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西治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建工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太原理工大学 中北大学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华治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晋治岩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 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原永智 陈燕 李康 张霞 经明 王敏泽 史晋荣 韩文科 王军海 李晓光 赵瑾瑛 刘水生 闫军 刘新文 张耀东 李永伟 闫金忠 党军 杨利民 张怀仁 戴鹏程 韩仁道 张海东 赵跃亭 谭晋生 张志 刘金香 解刚 马永林 都智刚 马富丽 董彦莉 侯湘东 张林 张青渝 刘丛亚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循当 梁仁旺 韩云山 张宗升 丁晓峰 荆和平 赵旭宏 程润虎 赵书明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了在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保护环境、确保质量,给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结合山西地方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人工地基和基桩检测。
1.0.3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方法的选择应依据设计要求、地质条件及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确定。
1.0.4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人工地基artificial ground
为提高地基的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经人工处理后的地基。
2.1.2复合地基composite ground,composite foundation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形成由地基土和竖向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2.1.3桩基pile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与桩顶连接的承台共同组成的基础或由柱与桩直接连接的单桩基础。
2.1.4基桩foundation pile
桩基础中的单桩。
2.1.5平板载荷试验plate load test
通过一定尺寸的承压板,对岩土体分级施加垂直荷载,观测岩土体在各级荷载下的沉降量,以研究岩土体在荷载作用下的变形特征,确定岩土体的承载力、变形模量等工程特性。
2.1.6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loading test on single column composite foundation
对单个竖向增强体与地基土组成的复合地基进行的平板载荷试验。
2.1.7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loading test on multi-column composite foundation
对两个及两个以上竖向增强体与地基土组成的复合地基进行的平板载荷试验。
2.1.8静载试验static load test
在桩顶部逐级施加竖向压力、竖向上拔力或水平推力,观测桩顶部随时间产生的沉降、上拔位移或水平位移,以确定相应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或单桩水平承载力的试验方法。
2.1.9桩身完整性pile integrity
反映桩身截面尺寸相对变化、桩身材料密实性和连续性的综合定性指标。
2.1.10桩身缺陷pile defects
在一定程度上使桩身完整性恶化,引起桩身结构强度和耐久性降低,出现桩身断裂、裂缝、缩颈、夹泥(杂物)、空洞、蜂窝、松散等不良现象的统称。
2.1.11钻芯法core drilling method
用钻机钻取芯样,检测桩长、桩身缺陷、桩底沉渣厚度以及桩身材料的强度,判定或鉴别桩端岩土性状的方法。
2.1.12低应变法low-strain integrity testing
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方式在桩顶微振,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在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同时,实测桩顶部的力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的时域分析或频域分析,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2.1.13高应变法high strain dynamic testing
用重锤冲击桩顶,实测桩顶附近或桩顶部的速度和力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分析,对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2.1.14声波透射法cross-hole sonic logging
在预埋声测管之间发射并接收声波,通过实测声波在混凝土介质中传播的声时、频率和波幅衰减等声学参数的相对变化,对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的方法。
2.1.15主控项日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质量、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工程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1.16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2符号
2.2.1抗力和材料性能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本标准适用于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检测和施工后为验收提供依据的检测。
3.1.2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应根据检测对象情况,选择深浅结合、点面结合、载荷试验和其他原位测试相结合的多种试验方法综合检测。
3.1.3检测前应进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分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地基基础设计图纸;
2了解施工工艺及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
3确认委托方的检测目的和具体要求;
4分析拟采用检测方法的可行性。
3.14检测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和检测要求,选择检测方法,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测目的、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
3检测数量,抽样方案;
4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人员及工期要求;
5检测点开挖、加固、处理:
6场地平整,道路修筑,供水供电需求;
7安全措施等要求。
3.1.5地基基础检测的抽检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验收检测的抽检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2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3.1.6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或校准周期的有效期内。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对使用频次高及外业使用时间长的仪器设备,需进行期间核查,确保其校准状态可信。
31.7检测环境不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
3.1.8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定,检测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2人工地基检测
3.2.1人工地基检测内容一般包括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参数、评价岩土性状和地基处理施工质量。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应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检测;评价岩土性状及施工质量,可选用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探井取样试验、钻芯法及室内试验等检测方法。
3.2.2检测点位置应具有代表性,应考虑结构形式、荷载分布、岩土工程条件、施工情况等因素,采用抽样的方法确定。验收检测时检测点的位置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认为重要的部位;
2局部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部位;
3施工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
4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时,应根据前一种方法的检测结果确定后一种方法的抽检位置;
5除上述规定外,同地基类型宜均匀随机分布。
3.2.3人工地基承载力检测应在竖向增强体满足龄期要求及地基施工后周围土体达到休止稳定后进行。不同地基类型休止时间宜根据经验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可按表3.2.3确定。
(表略)
3.2.4人工地基的承载力检测,应采用平板载荷试验。平板载荷试验采用的压板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换填、压实地基,夯实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0m2;
2强夯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m2;
3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尺寸应根据置换率计算确定。
3.2.5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测,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有黏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3.2.6采用挤密桩、强夯等方法处理湿陷或液化地基,应根据检测结果对设计要求处理深度内地基湿陷或液化消除情况做出评价。
3.2.7对无提高承载力要求的处理湿陷性黄土的地基,经设计确认后,可不进行承载力检测。
3.2.8换填、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采用环刀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取样点应选择位于每层垫层厚度的23深度处。
3.2.9人工地基的质量检测数量应符合表3.2.9的规定。
(表略)
3.3基桩检测
3.3.1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
3.3.2基桩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且不应低于15MPa;
2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应达到28d,或受检桩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3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尚不应少于表3.3.2的规定。设计另有要求时,按设计要求进行。
(表略)
3.3.3验收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局部地基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3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部分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4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5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6除本条第1~3款指定的受检桩外,其余受检桩宜均匀或随机选择。
3.3.4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受力状态,采用相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3.3.5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验收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2除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外,每个柱下承台检测桩数不应少于1根;
3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宜在本条第1、2款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按不少于总桩数10%的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长径比大于50的灌注桩宜适当增加检测数量;
4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局部地基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数量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宜增加检测数量。
3.3.6工程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施工前未按本标准第3.3.4条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的工程:
3施工前进行了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中变更了工艺或施工质量出现了异常;
4地基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5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6施工过程中产生挤土上浮或偏位的群桩。
3.3.7除本标准第3.3.6条规定外的工程桩,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按下列方式进行验收检测:
1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时,检测数量宜符合本标准第3.3.6条的规定;
2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3.8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和人工挖孔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持力层核验:
1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单位工程不应少于10根;且每个柱下承台不应少于1根;
2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基平板载荷试验,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94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3.3.9对单桩承载力要求较高的大直径桩(桩径大于800mm)或受场地条件限制无法进行传统单桩静载荷试验的混凝土灌注桩,可采用自平衡法静载试验进行单桩承载力检测。
3.3.10承载力检测时,宜在检测前、后,分别对受检桩、锚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3.3.11设计要求测定桩的分层阻力和端阻力、推定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或确定钢筋混凝土桩受拉区开裂对应的水平荷载
时,可在桩身埋设应变、位移传感器或位移杆,进行桩身内力检测。检测数量按设计要求确定。
3.4验证与扩大检测
3.4.1当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或其附近重新选点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所选的方法和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增强体或基桩承载力应采用静载荷试验验证;
2复合地基增强体或基桩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桩身或接头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管桩可采用孔内摄像的方式验证;
4可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
5可采用钻芯法验证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
6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7桩身混凝土实体强度可在桩顶浅部钻取芯样验证;
8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V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3.4.2基桩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并根据前、后钻芯结果对受检桩重新评价。
3.4.3若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应分析原因,并进行扩大检测。扩大检测应采用原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扩大检测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可按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点数加倍扩大检测;
2当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Ⅱ、V类桩之和大于检测桩数的20%时,可按原检测比例扩大检测;当两次抽检的Ⅱ、V类桩之和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该批桩应全数检;
3标准贯人、圆锥动力触探、钻(掘)探取土样试验等方法检测孔数超过30%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按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孔数加倍扩大检测。
3.5检测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
3.5.1人工地基承载力验收检测,载荷试验应给出每个试验点的承载力检测值和单位工程同一条件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并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3.5.2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给出受检单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评价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5.3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并按本标准第13~16章分别规定的技术内容划分。
3.5.4湿陷或液化地基验收检测,还应评价处理深度内地基的湿陷性或液化情况,并给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3.5.5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报告编号,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地基及基础类型、结构形式,层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施工及检测日期;
2地基条件描述,即主要岩土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指标资料;
3检测点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4检测点的标高、场地标高、地基设计标高;
5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6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7与检测内容相应的检测结论;
8相关图件或试验报告;
9基桩或地基检测点检测破坏后可能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在检测报告中予以说明。
4浅层平板载荷试验
4.1一般规定
4.1.1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换填垫层、压实地基、夯实地基的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
4.12工程验收检测的地基土载荷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宜小于设计要求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载荷试验应加载至破坏。
4.1.3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2仪器设备及其安装
4.2.1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可采用圆形、正方形钢板或钢筋混凝土板。承压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和压实地基,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1.0m2;
2对夯实地基,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2.0m2;
3黄土浸水载荷试验承压板面积宜为0.5m2。
4.2.2承压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拟试压表面和承压板之间应用粗砂或中砂层找平,其厚度不应超过20mm。
4.2.3载荷试验的试坑标高应与地基设计标高一致,当设计有要求时,承压板应设置于设计要求的受检土层。
4.2.4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试坑宽度或直径不应小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3倍。
4.2.5试验前应采取措施,保持试坑或试井底岩土的原状结构和天然湿度不变,防止试验过程中场地地基土含水量的变化或地基土的扰动,影响试验效果。当试验标高低于地下水位时,应将地下水位降至试验标高以下,再安装试验设备,待水位恢复后方可进行试验。
4.2.6试验加载宜采用油压千斤顶,且千斤顶的合力中心、承压板中心应在同一铅垂线上。当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4.2.7加载反力装置宜选择压重平台反力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载反力装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2应对加载反力装置的主要受力构件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
3压重应在试验前一次加足,并应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
4压重平台支墩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5倍。
4.2.8荷载测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顶上的荷重传感器直接测定;或采用并联于千斤顶油路的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测定油压,并应根据千斤顶率定曲线换算荷载。
4.2.9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压板面积大于0.5m2时,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置4个位移测量仪表,承压板面积小于等于0.5m时,可对称安置2个位移测量仪表;
2位移测量仪表应安装在承压板上。承压板上的各位移测量点距承压板边缘的距离应一致,宜为25~50mm;对于方形承压板,位移测量点应位于承压板每边中点;
3应牢固设置基准桩,基准桩和基准梁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基准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桩上,另一端应简支于基准桩上;
4固定和支撑位移测量仪表的夹具及基准梁应避免太阳照射、振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当基准梁暴露在阳光下时,应采取遮挡措施。
4.2.10试验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传感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压力表精度应优于或等于0.4级;
2试验用千斤顶、油泵、油管在最大加载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
3荷重传感器、千斤顶、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的量程不应大于最大加载量的3.0倍,且不应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4位移测量仪表的测量误差不大于0.1%FS,分辨力应优于或等于0.01mmo
4.2.11当加载反力装置为压重平台反力装置时,承压板、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净距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4.3现场检测
4.3.1正式试验前宜进行预压。预压荷载宜为最大加载量的5%,预压时间为5min。预压后卸载至零,测读位移测量仪表的初始读数或重新调整零位。
4.3.2试验加卸载分级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浅层土平板载荷试验的分级荷载宜为最大试验荷载的1/8~1/12;
2加载应分级进行,采用逐级等量加载,其中第一级可取分级荷载的2倍;
3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为分级荷载的2倍,逐级等量卸载;当加载等级为奇数级时,第一级卸载量宜取分级荷载的3倍;
4加、卸载时应使荷载传递均匀、连续、无冲击,每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分级荷载的±10%。
4.3.3地基土平板载荷试验慢速维持荷载法的试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级荷载施加后按第10min、20min、30min、45min、60min测读承压板的沉降量,以后每隔半小时测读一次;
2承压板沉降相对稳定标准:在连续2h内,每小时的沉降量应小于0.1mm;
3应在承压板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后,再施加下一级荷载:
4卸载时,每级荷载维持1h,按15min、30min、60min测读承压板沉降量;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承压板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为3h,测读时间为第10min、30min、60min、120min、180min。
4.3.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当承压板周边的土出现明显侧向挤出,周边土体出现明显隆起:
2本级荷载的沉降量大于前级荷载沉降量的5倍,荷载与沉降曲线出现明显陡降;
3在某一级荷载下,24h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4当累计沉降量已大于等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6%:
5加载至要求的最大试验荷载且承压板沉降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4.4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
4.4.1换填垫层、压实地基、夯实地基的承载力确定时,应绘制压力-沉降(p-s)、沉降-时间对数(s-lg)曲线,必要时可绘制其他辅助分析曲线。
4.4,2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的极限荷载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出现本标准第4.3.4条第1、2、3款情况时,取前一级荷载值。
2出现本标准第4.3.4条第5款情况时,取最大试验荷载。
4.43单个试验点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p-s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应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
2当极限荷载小于对应比例界限荷载值的2倍时,应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
3出现第4.3.4条第5款情况,且p-s曲线上无法确定比例界限,承载力又未达到极限时,取最大试验荷载的一半所对应的荷载值:
4当比例界线不明显,按相对变形值确定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时,可取sb=0.010所对应的极限荷载,对于灰土垫层可取sb=0.006,但其值不应大于最大试验荷载的一半。
4.4.4单位工程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应不少于三点,当试验实测值的极差不超过其平均值的30%时,取此平均值作为该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
2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首先应分析原因,结合工程实际综合分析判别,必要时可增加试验点数量。
4.4.6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标准第3.5.5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压板形状及尺寸:
2荷载分级及加载方式:
3本标准第4.4.1条所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
4承载力判定依据;
5每个试验点的承载力检测值;
6单位工程的承载力特征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