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07-2014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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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4/T307-2014
备案号:J12758-2014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 supply projects of residential quarters
2014-07-17发布   2014-10-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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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4〕14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307-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17日

关于同意山西省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等两项
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4〕164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晋建标定函〔2014]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两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J12757-2014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  J12758-2014
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号,将刊登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4年7月31日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14]19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山西省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实际和国内成熟的新技术和新设备情况,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讨论、修改,经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设备材料选型、施工和验收六章。
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负贵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169号,邮政编码:
03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网山西电力勘测设计院
国网忻州电力物测设计院
国网晋中电力设计院
国网运城市电力设计院
国网太原供电公司
国网大同供电公司
国网忻州供电公司

(略)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设计6
4.1一般规定6
4.2供电方案编制6
4.3供电电源点的确定7
4.4用电容量的确定7
4.5变压器配置8
4.6开关站和配电室的设置8
4.7电缆选配10
4.8架空线路选配11
4.9高压供电方式11
4.10低压供电方式11
4.11电缆通道配置12
5设备材料选型13
5.1一般规定13
5.2高压电缆及附件13
5.3低压电缆13
5.4低压电缆分接箱13
5.5电杆14
5.6高压开关柜14
5.7低压开关柜14
5.8配电变压器15
5.9箱式变电站15
5.10柱上开关16
5.11电能计量箱16
5.12电能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17
5.13低压母线系统19
5.14无功补偿装置19
6施工和验收21
6.1工程施工21
6.2工程验收22
本规程用词说明24
引用标准名录25
附:条文说明…27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和指导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准确执行国家居民电价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选型、施工和验收。
1.0.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建设,必须纳人配电网统一规划,与城市发展和配电网的运行现状相结合,建设应本着安全、经济、适用,且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
1.0.4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5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海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6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应采用电缆或架空绝缘导线。高压供电方式采用电缆或架空绝缘导线,低压供电方式采用电缆。
1.0.7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选型、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配套供电工程  supporting power supply project
指与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由电网电源,点经特定路径建设供电线路至居民受电端配电装置,实现向用户供电的工程。
2.0.2  配套供电设施  supporting power supply facilities
指与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供电线路、开关装置、配电装置、电力管沟、配电站房及辅助设施等。
2.0.3  电网企企业  power grid enterprises
指以建设和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提供安全、经济、清洁,持续的电力供应的企业。本规程指建设和运营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并提供维护管理及收费服务的企业。
2.0.4  供电方案  power supply scheme
配套供电工程设计方案简称供电方案,指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一般包括:工程概况、供电电源点的确定、用电容量确定、变压器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开关站、配电室设置、电缆选配和通道设置、架空线路选配、住宅小区高压供电方式、住宅小区低压供电方式、材料与设备的选型等。
2.0.5  配置系数  configuration coefficient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配电线路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2.0.6  开关站  switch station
作为变电站10kV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kV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2路及以上进线,高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站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一般宜采用地面独立
建筑。
2.0.7  环网单元  ring main unit
也称环网柜,用于高压电缆线路分段、联铬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
式和间隔式。
2.0.8  电缆分接箱  cable branch box
用于分支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
2.0.9  配电变压器  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38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0.10  箱式变电站  cabinet/pad-mounted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也称组装式变电站(简称箱变),指由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11  高层住宅  high-rise residence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或十层及以上居民住宅类建筑。
2.0.12  公建设施  public building
指住宅小区内部除居民住宅室内用电设施以外、用以实现住宅小区用水、照明、消防、电梯等基本功能的公用设施。
2.0.13   居民“一户一表”供电  resident power-supply of one family one meter
是指以电网企业为供电主体、以终端居民用户为供电服务对象,每户独立的居民家庭用户单独装设一套计量装置的供电模式。
3基本规定
3.0.1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应包括供电方案的设计,用电负荷和用电容量的计算,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的选型和配电设施的建设。
3.0.2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接入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和经济的要求:调度运行方式应灵活,并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
3.0,3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必须按照“一户一表”标准建设,并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和检修服务,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3.0.4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应由地市电网企业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统一实施工程设计物资招标、工程建设等建设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3.0.5改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应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改造。现有住宅小区已完成小区电力设施改造的,由电网企业按照本规程规定进行验收并接收和运维相关资产。
3.0.6为明确运行维护责任,确保运行维护主体与产权所有者一致,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成并经地市电网企业验收后,由居民小区业主或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商移交属地电网企业,由属地电网企业负责电力设施检修、更新、供电服务等后期运行维护工作,不得再向居民用户另外收费。
3.0.7电网企业应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依据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组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负责转资设备的生产运维管理。
3.0.8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项目竣工后,地市电网企业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竣工后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并组织办理资产接收事项。
3.0.9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用电负荷不属于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范围。
3.0.10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运行管理,由电网企业按照全省统一的配网设备管理办法开展运行、维护、抢修等日常工作和电气设施更新: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设施的运行检查和抢修时间、维护范围,以及电价标准应在住宅小区内公布,方便居民报修、报检,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居民安全可靠用电。
4 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本规程所指高压为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低压为相间380V和单相220V电压等级。
4,1,2住宅小区的高压配电网,应预理配网自动化通信管孔,预留配网自动化设备装设位置及通信线路位置。
4.1.3住宅小区应实现光纤入户、配网自动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功能,建成智能小区、智能楼宇。
4.1.4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O5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的规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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