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414-2020 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pdf(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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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414-2021
Safety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cons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2021-04-01 发布
2021-05-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14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部件运输、进场与存放;5.部件安装;6.脚手架及操作平台;7.安全管控。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1号,邮编:030013,邮箱:530710517@qq.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 郝志强 李秀芳 刘彦 任海平 武宽海 陈振海 张新明 贾渊 郑宏飞 刘旭婷 席凌玉 郭庆阳 庄利军 刘炜 申海洋 荀慧霞 李淑青 李慧海 王海燕 程俊鑫 王陶 王明清 王飞 安建良 赵志红 高锐 任国峰 王磊 刘勇庆 郭建龙 王宇清 彭辉 王海泳 孟文亮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史毅清 张泽平 赵润俐 饮佩 霍瑞琴 刘晖 贾定袆 杨印旺 韩君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了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施工、环保节能,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1.0.3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安全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等有关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建筑assembled building
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其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assembled building with concrete 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钢部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4设备与管线系统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5预制混凝土构件precast concrete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简称预制构件。
2.0.6预制混凝土竖向构件precast concrete vertical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混凝土构件,包括承重和非承重的预制墙板、预制柱及自承重的预制外墙模板等。
2.0.7预制混凝土水平构件precast concrete horizontal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承受竖向力的混凝土构件,包括预制楼板、预制梁等。
2.0.8预制混凝土特殊构件precast concrete special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特殊用途或造型的混凝土构件,包括预制飘窗、预制楼梯段、预制阳台板等。
2.0.9构件支承架support scaffold
构件运输和临时存放时对构件进行临时支承及固定的架体,如靠放架、插放架等。
2.0.10临时支撑 temporary scaffold
预制构件安放就位后到与其他构件连接之前,为保证构件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而设置的斜撑、水平撑、竖向撑及配套的预埋件、连接件、龙骨等临时固定措施。
2.0.11三角外防护架triangle outer protective frame
利用三角桁架为基础搭设的钢管脚手架所组成的防护架。三角桁架通过螺栓与预制外墙连接,架体分段搭设,利用机械设备分段提升。
2.0.12工具式吊具implementation lifting tool
用于构件吊装的定型化工、机具,如吊梁、吊索、吊钩和卡环等。
2.0.13预制混擬土吊点承力件precast concrete load-bearing lifting member
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制作过程中,预埋于设计位置并用于起吊预制构件的工具,如吊环、吊钉、吊杆、吊钩、埋入式螺母等。
2.0.14部件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的,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部件及其他部(构)件统称为部件。
2.0.15构件固定component fixation
构件就位后,通过临时支撑或连接件与主体结构连接,以保证构件稳固和位置准确的措施。
2.0.16安装支撑架体installation of support frame,
构件就位前,为确保构件就位准确和稳固,设置临时支架系统的过程。
2.0.17吊装梁hanging beam
为保证构件吊装过程的平衡、稳定,设置在吊钩与待吊运构件之间的平衡、重量分配转换用钢梁或桁架梁。
3基本规定
3.01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经营单位等各方主体应联合成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3.0.2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经营单位等各方主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关键点进行检查复核。
3.0.3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深化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经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
3.0.4深化设计单位应考虑结构安装阶段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并应考虑构件生产、吊装、运输等环节,对吊点、构件几何尺寸、构件重量、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拉结点、临时支撑预埋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深化设计,做到安全防护措施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3.0.5在深化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中,对于采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装配式建筑专用的施工操作平台、高处临边作业的防护设施等,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论证。
3.0.6监理单位应针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安全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重点和要求;审查施工单位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加强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的审核;强化对吊装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现场作业条件的检查验收;检查特种设备合格证及其作业人员上岗证。
3.0.7按照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涉及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3.0.8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加强风险管理,对施工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分级以及管控。
3.0.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构件堆场设置、设备设施布置、施工工艺等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并严格执行。
3.0.10部件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预制部件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的专项隐蔽验收记录;确保预制部件的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临时支撑点的成品保护;在预制部件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临时支撑部位明确相应标识标记。
3.0.11安装施工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行业标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等有关规定,检查和复核吊装设备处于安全操作状态,并核实现场环境、天气、道路状况等满足吊装施工要求。
3.0.12涉及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御工程、脚手架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和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符合国家及山西省关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关规定。
3.0.13装配式结构施工的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架子工、电工、起重信号司索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灌浆工等由所从业施工企业对其进行岗前专项培训,具备岗位需要的必备知识和熟练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0.14施工现场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的规定,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水、废气和垃圾等污染源。
3.0.15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中,需明确大型起重吊装设备、构件堆场、运输通道的布置情况。
3.0.16装配式建筑施工全过程宜采用BIM技术、物联网技术、AR技术。
4件运输、进场与存放
4.1运输
4.1.1装配式建筑的部品部件出厂前,总承包单位应协调构件生产单位和专业承运单位做好运输准备工作。对于超高、超宽、超重或形状特殊的大型部件运输,专业承运单位应依据试运输情况制定部件运输方案,明确专项质量、安全保证及应急措施。
4.1.2部件出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保障部件在运输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部件的进场时间、运输顺序、运输后构件质量、卸车、堆放场地等应满足现场装配施工的工序、进度、质量、安全、环保要求。
4.1.3由专业承运单位会同总承包单位,依据部品部件类型、尺寸、运输道路条件、运输后质量要求等,合理选择运输车辆,确保是经年检合格可以安全使用的运输车辆,且装车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装车前应由专人对部品部件质量、质保资料、标识、外观观感、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查,核对、确认装车顺序,且装车过程应由专人负责监督、指挥,禁止野蛮装卸;
2装车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车体平衡。
4.1.4根据部件类型及特点在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可靠的固定措施,防止预制构件松动、移位或倾倒,保证运输安全及部品部件运输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板、楼梯、阳台等部件运输时宜采用水平放置;预制梁、柱构件叠放不宜超过3层,板类构件叠放不宜超过6层;
2外墙板等部件采用靠放架立式运输时,靠放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构件与地面倾斜角度宜大于80°,构件应对称靠放,每侧不大于2层,构件层间上部采用木方隔离;采用插放架直立运输时,插放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应采取防止构件倾倒措施,构件之间应设置木垫块隔离或木方隔离;3混凝土部件运输时宜设置柔性垫片,避免部件边角部位或链索接触处的混凝土损伤;宜用塑料薄膜包裹垫块避免预制构件外观污染;
4对钢结构部件表面漆面以及突出主构件表面的连接板、栓钉等其他构造,应采取柔性材料包裹、加高加宽垫木等措施做可靠保护。
4.2进场
4.2.1运输建筑部件的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并应按照指定的线路缓慢安全行驶,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宜设交通标志,行驶速度不应高于20km/h
4.2.2现场平面布置时应能满足各类构件运输、卸车、堆放、吊装的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内道路宜设置成循环回路,应按照运输车辆的要求合理设置转弯半径及道路坡度。施工现场场区道路、卸料及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有可靠的排水设施,且场地工作面及承载力应能满足各类部件运输、卸车、堆放安全操作的要求。
4.2.3部件运输对已完成结构、基坑有影响时,应经计算复核。
4.2.4预制部件产品进场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进行全数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构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预埋在部件内的吊点承力件质量证明文件:
3预制部件上喷涂的产品标识应清晰、耐久。标识内容应包括:生产厂标志、制作日期、品种、规格尺寸、编码、强度等级、检验状态等;
4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临时支撑点的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2.5建筑部件的卸放、吊装工作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卸车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复核起重机械工作性能,确保起重机械和工具式吊具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2并应核实现场环境、天气等满足卸车作业要求。
3卸车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卸车必须保证作业区域照明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
4.2.6在施工现场使用起重机卸车时,应设定作业区域半径,在
作业区域范围拉设警戒线,放置安全警示牌,并设专人在安全区域看守,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域。4.2.7御车前应明确部件的卸车顺序,保证卸车过程车体平衡,卸车过程应由专人在安全区域指挥,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在卸车吊运过程中,车辆驾驶室应无人,运输车辆司机在警戒区外等待移车指令。
4.3存放
4.3.1部件堆场地基承载力需根据构件重量进行承载力验算,满足要求后方能堆放。在软弱地基、地下室顶板等部位设置的堆场,应有经过复核计算的支撑措施。
4.3.2根据现场吊装平面规划位置,按照类型、编号、吊装安装顺序、方向等确定运输、堆放计划,分类分区存放,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1部件按照保管技术要求,应采用相应的防雨、防潮、防污
染、防暴晒等措施;2钢结构部件吊耳、预制混凝土部件吊件宜朝外或朝上,便于起吊挂钩,标识应向外;
3部件堆放区域,应设置围栏进行封闭管理,且应分别设置材料标识牌及安全警示牌;
4.3.3相邻堆垛之间应有足够的作业空间和安全操作距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m,宜有明显的安全通道线或围栏。通道两边不应有突出或锐边物品。
4.3.4预制内外墙板、挂板应采用插放架或靠放架放置,支架应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薄弱构件、构件薄弱部位和门窗洞口应采取防止变形开裂的临时加固措施。采用靠放方式时,预制外墙板宜对称靠放、饰面朝外,且与地面倾斜角不宜小于80°g
4.3.5预制水平类构件可采用叠放方式,层与层之间应垫平、垫实,各层支垫应上下对齐。垫木距板端不大于200mm,且间距不大于1600mm,最下面一层支垫应通长设置,堆放时间不宜超过两个月。预制吊件应朝上,标识宜朝向堆垛间的通道。
4.3.6预制楼板、叠合板、楼梯梯段、阳台板和空调板等部件宜平放。每层构件间采用木方支垫,应上下对齐。预制构件的重叠堆放高度,应根据构件大小、自重计算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混凝土梁、柱叠放不宜超过3层;
2钢结构梁、柱叠放不宜超过2层;
3预制楼板、叠合板、楼梯梯段叠放不宜超过8层。
4.3.7部件堆放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堆垛倾覆、部件坠落,操作人员与堆放作业区域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为避免发生倾覆、坠落,操作人员应注意站位安全,禁止站在已堆放构件表面操作。
4.3.8部件堆场严禁烟火,并配置充足的消防设施,堆场应与动火区域保持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