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35-2017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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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4/T335-2017
备案号:J13728-2017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2017-01-17发布   2017-05-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335-201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04/T 335-2017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7〕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335-2017,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贵日常管理,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17日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晋建标函〔2016)1123号)的要求,由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依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的相关内容、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经验,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邮政编码:03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略)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3.1一般规定4
3.2评价与等级划分5
4节地与室外环境6
4.1控制项6
4.2评分项6
5节能与能源利用12
5.1控制项12
5.2评分项12
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17
6.1控制项17
6.2评分项17
7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22
7.1控制项22
7.2评分项22
8室内环境质量26
8.1控制项26
8.2评分项26
9施工管理30
9.1控制项30
9.2评分项30
10运营管理35
10.1控制项35

10.2评分项35
11提高与创新38
11.1一般规定38
11.2加分项38
本标准用词说明41
引用标准名录42
附:条文说明43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山西省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
1.0.3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城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径流  surface runoff
指降水后除直接蒸发,植物截留、渗人地下、填充注地外,其余经流域地面汇人河槽,并沿河下泄的水流。年径流总量是全年地表径流的总水量。
2.0.4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annual 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人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5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6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2.0.7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8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9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2.0.10  建筑信息模型 (B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模型的基础,进行建筑模型的建立,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作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人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评价机构应按山西省绿色建筑相关政策及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应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设计评价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3.2,3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4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略)
4节地与室外环境
4.1控制项
4.1.1项目选址、规划与建设应符合山西省各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4.1.2建筑场地应安全可靠,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氨土壤等危害。
4.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及场地的日照标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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