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J 055-1983 公路工程金属试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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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
公路工程金属试验规程 (JTJ055-83)
内容摘抄:
第一节金拉力试验法〔GB228-76〕
本标准系规定金属及其合金常温静力拉伸性能的测定方法。
注:凡本标准未包括的制品尺寸范图,按有关技术条件或双方协议的规定执行。
一、一般规定
1.常用主要符号及定义;
(略)
2.试样的形状及尺寸
3.拉力试样分为比例的和非比例的两种。比例试样系按公式1,=K√F。计算而得的试样,式中系数K通常为5.65和11.3、前者称为短试样,后者称为长试样。据此,短、长圆形试样的标距长度L。分别等于5d。和10d。在制订或修订产品技术条件时,最好采用短试样。非比例试样的标距长度与其原横截面间无上述一定关系,而是根据制品(薄板、薄带、细管、细线、小截面型材和异型材、周期截面型材等)的尺寸和材质给以规定的平行长度和标距长
度。定标距拉力试样大多是不经切削加工的整拉材料。试样平行长度:圆形试样不小于。+do,板状试样不小于+。仲裁试验时,平行长度1:圆形试样为,+2d,板状试样为I。+bo。对于切削加工圆形及板状试样,平行部分到头部的过渡必须缓和,其圆孤半径R的大小可按试样材质与切削加工工艺面定。头部的形状及尺寸按试样大小、材料特点、试验目的以及试验机夹具的结构自行设计。常用的拉力试样,见本节附录一的图14及表1心4,和本节附录二的图1心2及表,注:各种制品试样形状、大小及选取的尺寸界限,在有关技术条件或双方协议另有规定时,应按照执行。
4.圆形试样的直径通常为8一25毫米,其各部分允许偏差及表面加工光洁度应符合图1和表1的规定。对钢、铜材一般采用直径d。为.10毫米的短、长比例试样。对软金阔,经双方协议可采用较低加工光洁度。
5.板状试样的宽度,根据制品厚度采用10、15、20和30蕃米四种。对钢、铜材,按本节附录二表中的规定执行。板状试样采用短、长比例两种,对厚度小于0.5毫米的薄板、带,亦可采用规定的宽度b。及标距长度。试样各部分尺寸的允许偏差及侧面板状试样分带头和不带头的两种。带头试样两头部轴线与标距部分轴线间的偏差不大0,5毫米。仲裁试验时采用带头试样。
6.对外径D。小于及等于30毫米的管材,可截取整个管段进行试验。整拉管采用短、长比例试样。为使试验顺利进行,可根据管材尺寸和材质制作塞头以利夹持。如试验机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外径大于30意米的管材亦可取样整拉。
7,对外径D。大于30毫米的管材,可剖管切取纵向和横向试样。
(1)纵向试样管材壁厚a。小于8老米时,纵向条状试样按外径大小规定不同宽度b,如表8。条状试样6。的偏差及其最大与最小的差值均同于板状试样。条状试样分为带头和不带头的两种,前者两头部轴线与标距部分轴线间的偏差不大于0.5毫米。条状试样各部分形状、尺寸及侧面加工光洁度见图3。对壁厚等于和大于8著米的管材,可按第4条制成尽可能大的纵向國形试样。
(2)横向试样必要时,如管材外径、壁掌适宜,亦可剖管制取搬向条状或圆形试样进行试验。
8,铸造金属及其合金试样,其形状、尺寸可按下述原则选取。件壁厚对性能牧感的金属,其样坯尺寸及试样直径d,取决于壁厚。对脆性而不需测伸长率的铸件,试样标距长度约等于直径d。且不需要过渡部分。对塑性金属需测伸长率者,约为3d、5d,平行长度1约为1。+d。试样头部直径D等于(1.5~2,0)d,过渡圆弧半径R取决于头部及平行部分直径的大小,通常为(0.6~1.6)do,后者适用于脆性金属。钟钢试样的形状和尺寸可按第4条执行。加工铸造试样标距部分的尺寸偏差可稍大于相同尺寸的锻、乳材试样,并随材质及试样尺寸而异。平行部分加工光洁度可稍低于锻、轧材试样,一般为又6。单,不州工试样的表面应能满足通常铸件表面质量之要求。
9,某些制品(棒材、扁材、型材和异型材及带材)不经切削加工进行整拉时,采用比例或定标距试样。
10.对不经切削加工的整拉线材,采用为100或200毫米的定标距试样,后者适用于伸长率较小的线材。但有特殊要求时,对较粗线材也可采用1。=11.3√F。的比例试样。
三、样坯的鸷取及试样的制备
11.样坯裁取的部位、数量以及试样的纵轴方向(沿材料的纵向、横向、放射方向或切线方向)按有关标准、技术条件或双方协议之规定执行。
12,由金属材料和制品中截取样坯时,一般应在切削机床上进行。切截时必须严防因冷加工或热影响而改变金属的性能。必要时允许用烧割、冷剪或其他方法截取样坯,但此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计入加工余谶之内,余量大小见有关取样方法标谁或技术条件之规定。
13.必要时对样坯及不加工试样允许校直或校平,但在操作中必须保证不因此而显著影响金属的性能。不测伸长率的较细线材可不经校直进行试验。
14.从板材、扁材、带材及管材上截取板、条状试样时,.应保留其原乳制面不予加工或损伤。试样的尖锐棱边应倒圆,圆弧半径不宜过大。
15,不切削加工的单铸圆形试样表面上的夹砂、夹渣、毛刺、飞边等必须清除。
16,试样在机床上进行切削加工或磨削时,不得因受热或冷加工而影响试样的性能,最后一道磨削深度不应过大。
17,试样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允许用于试验:
(1)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表面有显著横向刀痕或机械损伤,
(3)有明显变形或淬火裂纹,
(4)表面有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
四、试验仪器
18,各种类型拉力试验机均可使用,但必须满足相应标准或技术条件的规定。试验机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测力示值误差不大于±1%
(2)在规定负荷下停止施荷时,试验机操作应能精确到测力度盘上的一个最小分格,负荷示值应能保持不少于30秒,
(3)负荷指示灵敏,
(4)试验机及其夹持装置应保证试样轴向受力:
(5)加、卸荷平稳:
(6)试验机应备有调速指示装置,试验时能在本标准规定的速度范围内灵活调节,
(7)试验机应备有记录装置,能满足本标准用绘图法测定强度特性的要求,负荷座标轴每老米所代表的应力不大于1公斤力/毫米2。
19。各种类型引伸计均可用以测定试样的伸长。测定规定比例极限、规定残余伸长应力及屈雕强度时,其划度尺每分格值应分别为不大于0,002、0,001及0.02毫米。
20,根据试样尺寸测量精度的要求选用相应精度的任一种量具或仪器,如游标卡尺、螺旋千分尺或精度更高的测辙仪。
21,试验机、引伸计及测量工其或仪器必须由计量部门定期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