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287-2022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pdf(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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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6564-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
DBJ33/T1287-2022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
Standards for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area evolution
2022-09-30  发布
2023-01-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3/3 T 1287-2022,建设区域,海绵城市,评估标准,DBJ33/T 1287-2022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pdf(附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浙建设函〔2021]28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5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邮箱:1499035643@q9.com),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三角(嘉兴)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赵萍 王永 李国君 王思尧 程江 冯一军 姚吉 冯国光 解明利 梁振凯 谢明化 陈前虎 刘宏远 陈乙文 郝新宇 黄屹 李孝安 罗昊进  王贤萍 陈鹏 童昀 梁勇 康利民 司艺方 王浪 郑明星 唐志儒 王建国 于俊赞 汤清泉 胡红 汤泽和 沈炜彬 傅涵杰 刘付锟 陈珂莉
主要审查人:任希岩 宫永伟 游劲秋 许峥 铁志收 周永潮 许继良 毛立波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系统化全域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
1.0.3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海绵城市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2.0.2区域效果region effect
以排水分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为单位评估得出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
2.0.3城市建成区urban developed area
城市开发边界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0.4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sponge city built-up region
经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城市建成区,一般由若干排水分区组成。
2.0.5排水分区catchment
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范围。
2.0.6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

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2.0.7年径流污染总量削减率annual runoff pollution reduction ratios
项目进行低影响开发建设后,相比不进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地表面源径流污染物的削减比例,通常以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氨NH3-N、总磷TP等指标计。
2.0.8低影响开发lowimpactdevelopment
强调城镇开发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其核心是基于源头控制和降低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排水系统,合理利用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削减暴雨径流产生的峰值和总量,延缓峰值流量出现时间,减少城镇面源污染。
2.0.9内涝防治达标率flooding-controlled arearatio
达到内涝防治标准的面积与评估区域面积的比例。
2.0.10内涝积水区段消除比例ponding points elimination ratio
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情况下,海绵城市建设前存在的内涝积水区段,在海绵城市建设后消除的比例。
2.0.11可透水地面pervious surface
自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透水性下垫面,包括绿地、透水铺装、砂石地面、水域等。
2.0.12生态性岸线ecological shoreline
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特征的岸线。
2.0.13城市热岛效应urban heat island(UHⅢ)effect城市热岛效应指城市建成区的气温高于郊区气温,形成类似高温孤岛的现象。
2.0.14绿色设施greeninfrastructure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设施。
2.0.15灰色设施grayinfrastructure
传统的工程化排水设施。
2.0.16黑臭水体black-odorous water
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2.0.17城市水体urban waterbody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水体。

3基本规定
3.0.1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应遵循对象选取合理、数据采集详实、方法选用科学和验收评估客观的原则。
3.0.2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应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对象,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源头减排项目、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项目、排水分区及城市建成区整体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估。
3.0.3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结果应为按排水分区为单元进行统计,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3.0.4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应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流域区域,且宜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划定。

4指标体系
4.0.1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指标应包括核心指标、非核心指标和区域指标。
4.0.2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指标体系构成应符合表4.0.2的要求。

(表略)

内容索引: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5
4指标体系6
5评估方法7
5.1核心指标7
5.2非核心指标11
5.3区域指标15
附录A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模型参数16
附录B非低影响开发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本底值18
附录C年径流污染总量削减率模型参数24
本标准用词说明26
引用标准名录27
附:条文说明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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