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248-2014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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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248-2014
Standard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in the building fields
2014-12-01 实施2014-09-30 发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内容摘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4】2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248-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04-248-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山西勘察设计协会负责具体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0日
关于同意山西省《工业园区物业服务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4】217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和《工业园区物业服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晋建标定函【2014】5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两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工业园区物业服务标准》J12837-2014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J10935-2014
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号,将刊登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4年10月28日
前 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13〕37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山西省的工程实践经验,与国家、行业的相关规范相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04-248-2006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分十章。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勘察纲要、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废弃物处理工程、大面积堆土工程、图表和附件。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适用范围明确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废弃物处理工程、大面积堆土工程;
2 删除原标准中第2章“术语、符号”;
3 增加“勘察纲要”、“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废弃物处理工程”、“大面积堆土工程”、“附件”
4 删除原标准中第4章“勘察报告文字”;5 删除原标准中第6章“原始资料”。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至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太原市敦化南路57号,邮编∶030013),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西勘察设计协会
参编单位∶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
太原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康 胡孟卿 陈燕 叶海东 李毅 赵跃亭 关千军 张怀建 李晓光 梁进 李永伟 闫金忠 党军 贺永俊 孙培义 杨小丽
主要审查人∶王步云 来凤芷 李桂芬 刘汉臣 贾迎泽 毕晓东 经明 程润虎 张怀仁 孙雅洁 杨 兵 齐锦程
1 总 则
1.0.1 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提高勘察文件的质量,促进勘察文件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废弃物处理工程、大面积堆土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其他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建设工程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供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 本标准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内容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受专项委托完成的专项报告,其编制内容应符合与委托内容相关的技术标准的要求。1.0.5 勘察文件应采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编制。
1.0.6 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
2.0.2 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
2.0.3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包括原始资料整理、图件绘制、报告书编写及附件编制等。
2.0.4 勘察文件应做到依据的原始资料真实准确、报告书应内容完整、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详细勘察阶段的报告书应按本标准内容要求编写,可研、初勘阶段可参照本标准适当简化,且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5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由封面、扉页、目录、正文、图表及附件组成。
2.0.6 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及单位资质等级、提交时间,扉页应有出图专用章、单位公章和单位技术专用章及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等相关责任人签章。目录宜按章、节二级设置且应包括相应的页码。图表部分应有制图人、技术负责人、审核人等签字。
2.0.7 勘察文件的文字、术语、符号、土层时代的代号、计量单位等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8 勘察报告书的文字部分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编写,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2 勘察工作;
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 岩土参数统计;5 地震效应;
(略)
3 勘察纲要
3.0.1 勘察纲要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任务委托书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编制。
3.0.2 勘察纲要应合理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当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有约定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3.0.3 勘察纲要一般由文字部分与图表构成。3.0.4 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及特点;
2 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本次勘察重点;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4 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及勘察工作量;5 勘察方法及主要的技术要点;6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工期安排等;7 拟采取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3.0.5 拟定的勘察工作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 钻探(井探、槽探)点的间距、深度、数量;
2 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深度或间距、数量;3 取样器、取样方法选择,取岩、土样间距和水试样数量及贮存、运输要求;分层取水样时应明确分层取水样的方法;
4 明确勘探孔(槽、井、洞)回填封堵要求;5 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
6 需要进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测绘时,应明确测绘范围、比例尺、测绘方法。
3.0.6 勘察纲要应附拟建工程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需要时,可附勘探及原位测试,室内岩、土、水试验计划表等。
3.0.7 当场地条件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拟定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
(略)
4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 一般规定
4.1.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是指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公共建筑、防灾救灾建筑及基础设施建筑、工业场地的厂房、车间、仓库、堆场等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建(构)筑物及其他配套、附属建筑等。
4.1.2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勘察报告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场地主要岩土工程问题进行编写,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文字报告与图表部分应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前后呼应。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
4.1.3 根据任务要求、合同约定,可进行有关的专项岩土工程勘察与评价,并提交专题咨询报告。
4.2 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
4.2.1 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3 勘察等级、设计等级、建筑物类别;
4 其他必要的说明。
(略)
内容索引:
目 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2
3 勘察纲要5
4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7
4.1 一般规定7
4.2 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 7
4.3 勘察工作8
4.4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9
4.5 岩土参数统计11
4.6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12
4.7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13
4.8 地基基础方案分析18
4.9 结论与建议19
5 市政工程21
5.1一般规定21
5.2 城市道路工程21
5.3 城市桥涵工程23
5.4 城市室外管道工程25
5.5 城市给排水厂站工程 26
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8
6.1 一般规定28
6.2 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28
6.3 勘察工作29
6.4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29
6.5 岩土参数统计29
6.6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30
6.7 地基基础方案分析33
6.8 结论与建议33
7 废弃物处理工程 34
8 大面积堆土工程36
9 图表37
9.1 一般规定37
9.2 平面图37
9.3 剖面图39
9.4柱状图41
10 附件42
10.1 一般规定42
10.2 检验报告(土、水、岩样)42
10.3 原位测试报告 44
本标准用词说明47
引用标准名录48
条文说明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