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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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 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 店、市场);

2、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 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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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会员:李和平
我的头像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综合机电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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