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4/T 5-2021 检验检测机构电子数据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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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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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20
CCS C 01 DB1404
山西省长治市地方标准
DB1404/T5-2021
检验检测机构电子数据管理要求
2021-11-10发布
2021-12-10实施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长治市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小兰、原超、郝玉敏、高丽霞、秦婷婷、胡玉敏、任恒甲。
内容摘抄:
检验检测机构电子数据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险检测机构电子数据管理的要求及监督检查。
本文件适用于适用于检险检测机构的电子数据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来源:RB/T214一2017,3.1]
3.2
电子数据
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总、电子文件:
a)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b)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c)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总:
d)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4要求
4.1电子数据采集人员的培训与授权
4.1.1电子数据主要来源于检验检测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机、仪器等自动化设备,樑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知识和原理,熟练操作相应自动化设备。
4.1.2应对操作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授权使用。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要求1
5监督检查2
附录A(资料性)电子数据信息记录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