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4/T 6-2021 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发放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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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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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20
CCS C 01 DB1404
山西省长治市地方标准
DB1404/T6-2021
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发放管理要求
2021-11-10发布
2021-12-10实施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长治市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原超、岳慧慧、张云鹏、牛锐、牛巍、史永兰、任恒甲。
内容摘抄:
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发放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发放管理的要求及保密。
本文件适用于检险检测机构报告发放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来源:RB/T214一2017,3.1]
3.2
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结果的形式文本。
4要求
4.1发放
4.1.1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承诺周期及时发放报告,如有特珠项目需要延长,与委托人沟通。
4.1.2检验检测机构在报告发放前应核对报告信息及签章,对外公布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险检测报告应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用CMA标志。检验检测报告内应印有检验检测机构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
4.1.3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发放形式有自取、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
4.1.4自取报告,通过委托代理人领取的报告,应凭有效的委托合同文本,并签字领取:无委托合同时,取件人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方可签字领取。
4.1.5邮寄报告,邮寄地址为委托合同的所留地址,邮寄前跟委托人电话确认方可邮寄,用挂号信函寄出。
4.1.6如委托人提出通过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报告,则报告发放经办人应详细询问并记录委托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收件人姓名,还应认真仔细核对委托合同中的记录内容。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1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要求1
5保密2
附录A(资料性)报告发放登记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