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4/T 7-2021 检验检测机构环境设施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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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20
CCS C 01 DB1404
山西省长治市地方标准
DB1404/T7-2021
检验检测机构环境设施配置通用要求
2021-11-10发布
2021-12-10实施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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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长治市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长治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玉敏、任明皓、吕小兰、崔建兵、朱香园、秦婷婷、段正义。

内容摘抄:

检验检测机构环境设施配置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环境设施的总则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环境设施的配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来源:GB/T20000.1一2014,5.3]
3.2
环境设施
为检验检测工作开展所配备的包含但不局限于供电、通风、供水排水、气体供应、消防、仪器检测区域、紧急处置、温湿度监控、天平室、废气/废液处置等设施。
4总则
4.1检验检测机构应配置满足检测标准规范、仪器设备使用要求、不应对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设施。
4.2检验检测机构因环境设施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检测要求时,应立即停止检测工作,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1
5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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