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4/T 9-2021 检验检测机构设备安装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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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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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20
CCS C 01 DB1404
山西省长治市地方标准
DB1404/T9-2021
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安装通用要求
2021-11-10发布
2021-12-10实施
长治市市场监弩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邱/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提出并实施。
本文件由长治市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佳丽、张琪、薛敏、秦鹂、牛锐、任恒甲、张彩红。
内容摘抄:
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安装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安装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安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来源:RB/T214一2017,3.1]
3.2
仪器设备
安装、搭载和储存在实验室,用于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3.3
安装
按照一定的程序、规格把机械或器材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
3.4
接口
为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所需的水、电、气及辅助设备、传输设备的连接端。
3.5
固定
仪器设备与实验室台面相接触并采用紧固装置紧固,与体或面不产生相对位移。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仪器设备应配备两种或以上不同类型电压的电源接口或转换适配器,例如交流220V、直流24V或直流12V。使用直流电源的仪器设备还要有正负极防误措施或操作警示标识。使用自配电源供电的仪器设备续航能力不应低于4。有电源系统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必要时应专门打接地桩。
4.1.2仪器设备有需要气源的应配备气瓶、供气装置或者集中供气系统。
4.1.3仪器设备有供水、供气、供电数据传输等输入输出要求的,其输入、输出接口应与仪器接口相匹配,或提供符合仪器通用设计要求转换适配器。
4.1.4仪器设备应具有故障报警、自动诊断功能,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备件,保障仪器设备在现场维修后,快速恢复到工作状态。
4.2环境
4.2.1仪器设备至少应保证温度环境在10℃-35℃范围内正常工作。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满足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
4.2.2仪器设备应保证在相对湿度不高于80%的环境下能够正常工作。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满足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要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