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4/T 10-2021 检验检测机构试剂验收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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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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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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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20
CCS C 01 DB1404
山西省长治市地方标准
DB1404/T10-2021
检验检测机构试剂验收通用要求
2021-11-10发布
2021-12-10实施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长治市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霞、张琪、原超、吕小兰、关琳静、成文渊、牛巍。
内容摘抄:
检验检测机构试剂验收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试剂验收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试剂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来源:RB/T214一2017,3.1]
3.2
试剂验收
检验检测机构对试剂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或特定标准而进行的查验活动。
4要求
4.1检验检测机构与试剂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对供货时限、试剂质量做出明确要求,以及因供货延误、试剂质量问题导致的后果做出明确规定。
4.2检验检测机构试剂采购按照程序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后,机构可根据试剂使用、试剂库存等情况与供应商协商分批供应事宜或签署长期供货协议。
4.3检验检测机构在接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试剂后,应组织使用部门及时开展试剂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至少包括试剂名称、规格、生产商、数量、批号、储存条件、质量指标及验证方法。
4.4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直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标准试剂或者基准物等重要试剂,进行关键技术参数技术性检验,保留相应图谱、数据,作为验收依据。
4.4单次购买同种试剂数量较多的情况,机构可根据所购买试剂包装、规格、均匀程度进行抽检。不同试剂分别抽检,避免交叉污染,同一生产批号的相同试剂抽检一个试剂样品,不同批次的相同试剂应分别抽检,抽检完毕保存相应记录。
4.5试剂管理部门根据试剂抽检记录判定所购试剂是否符合预定,填写相应验收记录。险收记录应由验收人员签名确认。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f和定义1
4要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