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4/T 13-2021 检验检测机构试剂领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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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20
CCS C 01 DB1404
山西省长治市地方标准
DB1404/T13-2021
检验检测机构药品试剂领用管理要求
2021-11-10发布
2021-12-10实施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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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长治市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岳慧慧、牛丽丽、原超、焦晓伟、周琦、董晓伟、杨宝。

内容摘抄:

检验检测机构药品试剂领用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药品试剂领用的要求及监督检查。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药品试剂的领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来源:RB/T214一2017,3.1]
3.2
药品试剂
药品:广义上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医用药品。试剂是指为实现物理、化学反应而使用的纯净化学品。
4要求
4.1领取
4.1.1药品试剂管理员应根据需求提前备好药品、试剂。
4.1.2剧毒试剂、危险化学品等危化品双人、专柜、专账保管。
4.1.3药品试剂的领取应执行先入先出的原则。
4.1.4领取药品试剂时,应查看药品试剂是否过期,应确认包装上标示名称是否为申请领取的实验用药品试剂。必要时检查或核对药品试剂的质量证明。
4.1.5管理员和领取人员按照药品试剂领取明细做好领取记录(见附录A)。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f和定义1
4要求1
5监督检查2
附录A(资料性)药品试剂领取记录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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