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279-2022 城镇供排水管网智能化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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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6405-2022 DBJ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33/T 1279—2022
城镇供排水管网智能化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telligence of urban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ipe network
2022-06-27 发布2022-12-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内容摘抄: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数据采集与管理,基础应用,智能应用和安全管理。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寄送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邮编310009邮箱1181653691@qq com),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绍兴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
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公共排水管理中心
(略)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供排水管网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提升城镇供排水管网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供排水管网智能化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0.3 城镇供排水管网智能化技术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镇供排水管网智能化 intelligence of urban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ipe network
以提升城镇供排水管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为目标,综合应用信息感知、数字信息、网络通信、辅助决策和智能控制等技术,实现城镇供排水管网智能运行和管理的过程。
2.0.2 集成融合 integration and fusion
对数据进行抽取、清洗、转换和装载的过程,实现不同系统及异构数据源之间数据交换或把地理位置分散、业务关联的数据汇集,达到数据互通和业务协同。
2.0.3 互操作性 interoperability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系统、设备、应用程序或部件安全、有效和便捷地实现信息交换的功能。
2.0.4 智能决策 intelligent decision
通过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和管网仿真等技术把各种不同数据源的当前和历史数据有效集成到统一的环境中,以提供管理者决策型数据访问,协助做到事前预警、事中指挥调度和事后分析研判。
2.0.5 智能服务 intelligent service
通过智能化技术手段减少服务响应时间,为用户提供特色、高效、便捷和个性化的服务。
2.0.6 管网数学模型 mathematical model of pipe
利用数学公式、逻辑准则和数学算法模拟管网中水流运动和水质变化规律及运行状态的应用软件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供排水管网智能化系统应根据供排水规模、输配方式、运行安全和用户需求等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并应遵循技术标准化、信息一体化和功能模块化的建设原则。
3.0.2 城镇供排水管网智能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等要求。
3.0.3 城镇供排水管网智能化系统应包括数据采集与管理、应用基础技术、智能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内容。
3.0.4 安全管理应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信息安全应与城镇供排水管网智能化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
4 数据采集与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数据应符合城镇供排水管网生产运行、设备设施管理、用户服务及辅助决策等方面的智能化需求。
4.1.2 数据的架构应基于智能应用进行统一规划,明确数据的应用对象,规范数据的内容、格式和质量。
4.1.3 数据使用应有严格的权限控制标准,数据应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信息共享。
4.1.4 供排水数据库建设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供排水数据库系统建设技术规范》DB33/T2052的规定。
4.2 数据采集
4.2.1 数据采集应融合现有物联网基础数据,明确来源、时间、内容、范围和精度要求。数据应适时采集,并建立更新机制。
4.2.2 数据内容应包含空间拓扑关系数据、属性数据、过程管理数据和运行工况数据。
4.2.3 数据应具备一致性、完整性、标准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易用性。
4.2.4 采集的数据应包含时间标签。
4.3 存储和处理
4.3.1 数据对象命名和编码宜以对象物理构成、空间位置及生命周期为依据;数据对象的编码应是唯一的,并应满足资源数量增加的要求。
(略)
内容索引: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3
4 数据采集与管理 4
4.1 一般规定4
4.2 数据采集4
4.3 存储和处理4
4.4 数据传输5
4.5 设备设施 5
4.6 集成和展示6
5 应用基础技术7
5.1 一般规定 7
5.2 管网监测与控制系统7
5.3 地理信息系统8
5.4 管网建模与仿真8
6 智能应用10
6.1 一般规定10
6.2 生产运营10
6.3 用户服务12
6.4 移动应用平台13
7 安全管理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16
引用标准名录17
附∶条文说明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