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34-2022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公开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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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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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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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卫生与职业健康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施工现场安全、环保、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卫生及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政策,实现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工程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根据工程类型、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实践制定。
2.0.2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及环境条件进行安全分析、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编制重大危险源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0.3施工现场规划、设计应根据场地情况、入住队伍和人员数量、功能需求、工程所在地气候特点和地方管理要求等各项条件,采取满足施工生产、安全防护、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范自然灾害和规范化管理等要求的措施。
2.0.4施工现场生活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挡应采用可循环、可拆卸、标准化的定型材料,且高度不得低于k8。
2应设置门卫室、宿舍、厕所等临建房屋,配备满足人员管理和生活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场地应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
3出人大门处应有专职门卫,并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4应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2.0.5应根据各工种的作业条件和劳动环境等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及时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
2.0.6进场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使用及安全卫生要求。
2.0.7各类设施、设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2.0.8停缓建工程项目应做好停工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复工前应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3安全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1.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宜传标语和标牌,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1.3施工现场应根据安全事故类型采取防护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3.1.4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征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3.2高处坠落
3.2.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贷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3.2.2高处作业应制定合理的作业顺序。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在上下层之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多层垂直作业。
3.2.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3.2.4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4环境管理
4.0.1主要通道、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区及办公生活区地面应全部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内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指施。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全部篷盖。
4.0.2施工现场出口应设冲洗池和沉淀池,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全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施红场地、道路应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
4.0.3建筑垃圾应分类存放、按时处置。收集、储存、运输或装卸建筑垃圾时应采取封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4.0.4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及焚烧各类废弃物。
4.0.5严禁将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油类酸碱类物质向城市排水管道或地表水体排放。
4.0.6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人市政污水管网。
4.0,7、严禁将危险废物纳入建筑垃圾回填点、建筑垃圾填埋场,或送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处理。
4.0.8施工现场应编制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积极落实,并应采用有效的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等,减少噪声排放,降低噪声影响。
4.0.9施工现场应在安全位置设置临时休息点。施工区域禁止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