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008-202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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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0.01
A 00 DBI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008-202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规范
2020-02-28发布
2020-05-2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山西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赵英俊、许日飞、栾志祺、李永宜、王云、郭明敏、韩芸、王亦、张克凡、李彬杰。
内容摘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处置利用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晋办发〔2018)38号
《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4基本要求
4.1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按《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应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4.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可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进行。
4.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应接受各部门和社会监督。
4.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处置利用程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