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2270-2021 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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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CCSZ6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2270—2021
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oal preparation industry
2021-02-08发布 2021-08-08实施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内容摘抄:
前 言
本文件为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煤炭洗选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山西省辖区内的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按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限值,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闫函、贾宁、张艳、李莉、董新春、李元、李茹、吴俊松、闫云玲。本文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02月05日批准。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煤炭洗选企业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煤炭洗选企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煤矿配套的筛分破碎、动筛跳汰工序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2042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35051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GB50359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炭洗选
利用物理、化学等方法,除掉煤炭中杂质,将煤炭按需要分成不同质量、规格产品的加工过程。
3.2
煤炭洗选企业
对煤炭进行分选,生产不同质量、规格产品的加工企业,包括湿法选煤和干法选煤企业。
封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构)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构)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保持关闭状态。
3.4
封闭输送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保持关闭状态。
3.5
封闭车间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保持关闭状态。
3.6
淋控水
由于精煤、中煤、煤泥、煤矸石等洗煤产品长期存放而析出的水。
3.7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8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9
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4.1.1 有组织排放限值及要求
4.1.1.1 煤炭洗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
(略)
内容索引: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4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达标判定4
7 实施与监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