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114-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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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J41/T114-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12-12-6 发布 2013-2-1 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我们在调研和优化了省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总结编写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8 章、4 个附录及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置场所、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本规范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 河南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张万民、郭华杰、丁玮、王金
玲、叶继明、谢永涛、南怀志、任新强、余龙山、张杰涛、王涛、唐江川。
目 录
1 总则 5
2 术语 6
3 设置场所 8
4 系统设计 9
4.1 一般规定 9
4.2 监控节点的配置 9
4.3 参数配置 10
4.4 接地保护 10
5 施工安装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11
5.3 主机的安装 11
5.4 布线要求 11
6 系统调试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 运行状态测试 13
6.3 系统调试 13
7 系统验收 14
7.1 一般规定 14
7.2 系统验收 14
8 系统维护 16
附录 A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估算表 17
附录 B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19
附录 C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21
附录 D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23
条文说明 27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及探测器组成。
2.0.2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 main unit for electric fire monitor
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2.0.3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 monitor for electric fire
接收电气火灾探测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显示及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2.0.4 电气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 detector for electric fire
主要是指漏电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及综合探测器的统称。
2.0.5 漏电探测器 residual curren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以数字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2.0.6 测温式探测器 hea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的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以数字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2.0.7 综合探测器 comprehensive detector
综合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电流信号及温度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以数字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2.0.8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 system bus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与各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
2.0.9 监控节点 monitoring node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探测器。
2.0.10 总线分支器 bus branching device
用于系统通信总干线分支连接的设备器件。
3 设置场所
3.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规定保护对象为特级及一级的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0.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0.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下列建筑物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 30 L/s 的工厂、仓库;
2 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商场、医院、学校、展览楼、影剧院、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指挥大楼、办公楼、宾馆、车站、加油站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用建筑;
3 公共娱乐和人员密集等重要场所。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探测器应为独立的智能化系统部件,不应和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非消防类功能产品合二为一。
4.1.3 监控器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监控器的参数设置应具有密码保护功能,且预警和报警状态应分别指示,监控器上应具有与主机通讯状态的显示功能。
4.1.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主电源应为 220V/50Hz 交流电源,并应配备备用电源,在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工作不少于 4h。
4.1.5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以图形化的方式,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和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和现场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应能提供短信、电话报警及有线方式的网络接口,可实现本系统的远程监控功能。
4.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警信号。
4.1.7 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 10 点的系统可不配置主机,但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器和漏电探测器。
4.2 监控节点的配置
4.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监控节点宜采用两级配置,第一级设置在低压柜或建筑物总配电箱出线回路上,第二级设置楼层总配电箱的进线回路上和重要设施配电箱的出线回路上。
4.2.2 对设在同一区域的多个配电箱探测器,宜采用多回路监控器。
4.2.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
4.3 参数配置
4.3.1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4.3.2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以实测为准,设计时可参照附录 A 中表 A1、表 A2、表 A3 估算。
4.3.3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漏电流数值修正漏电电流设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