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533-2022 合成铸铁用废钢铁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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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H 54 08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5332022
合成铸铁用废钢铁验收规范
山西省地方
2022-09-02发布 2022-12-01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1
4.1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基本要求1
4.2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初选2
4.3合成铸铁用废钢铁化学成分2
4.4外形尺寸筛选2
4.5表面质量筛选2
4.6放射性3
5验收方法3
5.1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基本要求3
5.2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初选3
5.3化学成分检验3
5.4外形尺寸筛选3
5.5表面质量筛选3
5.6放射性3
6验收规则3
7标识、质量证明书3
附录A(资料性)合成铸铁用废钢铁(以下简称废钢铁)验收记录4
参考文献5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1
4.1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基本要求1
4.2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初选2
4.3合成铸铁用废钢铁化学成分2
4.4外形尺寸筛选2
4.5表面质量筛选2
4.6放射性3
5验收方法3
5.1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基本要求3
5.2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初选3
5.3化学成分检验3
5.4外形尺寸筛选3
5.5表面质量筛选3
5.6放射性3
6验收规则3
7标识、质量证明书3
附录A(资料性)合成铸铁用废钢铁(以下简称废钢铁)验收记录4
参考文献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装备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晋城市眷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永益(集团)山西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芳、廖雅倩、王瑞琦、刘志龙、李红梅、安晓英、曹越、张一品、李文涛、王飞飞、李飞燕、任超、张东东、尚吴、高宇皎、熊枯。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装备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晋城市眷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永益(集团)山西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芳、廖雅倩、王瑞琦、刘志龙、李红梅、安晓英、曹越、张一品、李文涛、王飞飞、李飞燕、任超、张东东、尚吴、高宇皎、熊枯。
内容摘要:
合成铸铁用废钢铁验收规范
1范围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验收方法、验收规则、标识、质量证明书。
本文件适用于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筛选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悠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2B 废钢铁
GB/T 433 阳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多元素含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色光谱法(常规法)
GB/T 5611 铸造术语
GB/T 20125 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3术语和定义
GB/T56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合成钫铁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al scraps for synthetic cast iron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且可以作为熔炼、回收使用的钢料及钢脚品,碳含量一般不大于0.5%,硫含量一股不大于0.035%.
3.2 合成铸铁 synthetic cast iron
以废钢炉料为主熔炼获得的铸铁。
[来源:B/T5611一2017,3.3.2]
3.3 合成灰纺铁 synthetic gray cast iron
以废钢铁为主要炉料,经应电炉熔得的低碳液中,加入增碳剂状得的灰铸铁。
3.4 合成球墨钫铁 synthetic ductile iron
以废钢铁为主要炉料,经感应电炉熔得的低碳液中,加入增碳剂、球化剂获得的球墨铸铁。
4技术要求
4.1合成钫铁用废钢铁的基本要求
4.1.1废钢铁的分类信息应与GB/T4223一致,在满足GB/T4223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应严格进取合成铸铁用废铁,合成铸铁用废钢铁应保证材料一致,质量可靠、稳定。
本文件适用于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筛选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悠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2B 废钢铁
GB/T 433 阳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多元素含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色光谱法(常规法)
GB/T 5611 铸造术语
GB/T 20125 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3术语和定义
GB/T56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合成钫铁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al scraps for synthetic cast iron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且可以作为熔炼、回收使用的钢料及钢脚品,碳含量一般不大于0.5%,硫含量一股不大于0.035%.
3.2 合成铸铁 synthetic cast iron
以废钢炉料为主熔炼获得的铸铁。
[来源:B/T5611一2017,3.3.2]
3.3 合成灰纺铁 synthetic gray cast iron
以废钢铁为主要炉料,经应电炉熔得的低碳液中,加入增碳剂状得的灰铸铁。
3.4 合成球墨钫铁 synthetic ductile iron
以废钢铁为主要炉料,经感应电炉熔得的低碳液中,加入增碳剂、球化剂获得的球墨铸铁。
4技术要求
4.1合成钫铁用废钢铁的基本要求
4.1.1废钢铁的分类信息应与GB/T4223一致,在满足GB/T4223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应严格进取合成铸铁用废铁,合成铸铁用废钢铁应保证材料一致,质量可靠、稳定。
4.1.2合金废钢不应用于合成铸铁用废钢铁
4.1.3铬镍合金不锈钢不应用于合成铸铁用废钢铁.
4.2 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初选
4.2.1 合成钫铁用废钢铁分类
合成铸铁用废钢铁按其合成对象分为合成灰铸铁用废钢铁和合成球墨铸铁用废钢铁。
4.2.2 合成灰钫铁用废钢铁
合成灰铸铁用废钢铁应选用优质碳素结构钢(钢类信息见GB/T699)和以及用于铆接、焊接、栓接工程结构用热轧钢板,钢带、型钢和钢棒的碳素结构钢(钢类信息见GB/T700):也可进用牌号为Q345Q460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钢类信息见GBT1591),
4.2.3 合成球墨钫铁用废钢铁
合成球垫铸铁用废铁应进用牌号为10~4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类信息见GB/T699)和用于接、
焊接、栓接工程结构用热,轧钢板、钢带、型钢和钢棒的碳茶结构钢(钢类信息见GBWT700),
4.3合成铸铁用废钢铁化学成分
4.3.1合成灰铸铁用废铁的化学成分,见表1.
(略)
4.4 外形尺寸筛选
不大于感应电炉炉控直径的13,不应有松散的钢屑和未经打包的薄钢皮。
4.5 表面质量筛选
4.5.1废钢铁表面无严重锈蚀及剥落,表面锈蚀厚度不超过废钢铁厚度的10%,对于单件厚度或直径≥15m的废钢板或钢棒,最大锈蚀厚度不超过1.0mm。
4.5.2废钢铁表而应去除杂质,不能有镀锌表面。
4.5.3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脂、附火材料、炉渣、矿渣以及法琅等,打包块不应包芯、渗杂等。
4.5.4废钢铁中不应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应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各种形状的容器(增简等)应全部从轴向剖开。
4.5.5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则应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原状)。箱型类机截部件(发动机、齿轮箱等)不应有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不应混有橡胶和塑料脚品。
4.1.3铬镍合金不锈钢不应用于合成铸铁用废钢铁.
4.2 合成铸铁用废钢铁的初选
4.2.1 合成钫铁用废钢铁分类
合成铸铁用废钢铁按其合成对象分为合成灰铸铁用废钢铁和合成球墨铸铁用废钢铁。
4.2.2 合成灰钫铁用废钢铁
合成灰铸铁用废钢铁应选用优质碳素结构钢(钢类信息见GB/T699)和以及用于铆接、焊接、栓接工程结构用热轧钢板,钢带、型钢和钢棒的碳素结构钢(钢类信息见GB/T700):也可进用牌号为Q345Q460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钢类信息见GBT1591),
4.2.3 合成球墨钫铁用废钢铁
合成球垫铸铁用废铁应进用牌号为10~4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类信息见GB/T699)和用于接、
焊接、栓接工程结构用热,轧钢板、钢带、型钢和钢棒的碳茶结构钢(钢类信息见GBWT700),
4.3合成铸铁用废钢铁化学成分
4.3.1合成灰铸铁用废铁的化学成分,见表1.
(略)
4.4 外形尺寸筛选
不大于感应电炉炉控直径的13,不应有松散的钢屑和未经打包的薄钢皮。
4.5 表面质量筛选
4.5.1废钢铁表面无严重锈蚀及剥落,表面锈蚀厚度不超过废钢铁厚度的10%,对于单件厚度或直径≥15m的废钢板或钢棒,最大锈蚀厚度不超过1.0mm。
4.5.2废钢铁表而应去除杂质,不能有镀锌表面。
4.5.3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脂、附火材料、炉渣、矿渣以及法琅等,打包块不应包芯、渗杂等。
4.5.4废钢铁中不应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应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各种形状的容器(增简等)应全部从轴向剖开。
4.5.5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则应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原状)。箱型类机截部件(发动机、齿轮箱等)不应有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不应混有橡胶和塑料脚品。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