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009-2020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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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20
Z 04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009-2020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2020-02-28发布     2020-05-2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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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点位布设2
5监测系统设计4
6技术要求6
7技术指标7
8检测方法9
9安装调试14
10信息平台15
11试运行15
12验收15
13运行维护17
14系统校准18
15数据有效性市核19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21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试运行报告23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验收报告2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太原华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德星、王耀华、黄志龙、樊占春、牛建军、兰杰、李琳、郭变香、郝志宁、刘佳舵、郝东、薛学琴、刘冰、刘婷、李艳丽。

内容摘要: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术语和定义、点位布设、监测系统设计、技术要求、技术指标、检测方法、安装调试、信息平台、试运行、验收、运行维护、系统校准和数据有效性审核。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空气质量网格化自动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P代码)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泡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o和PM.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o和PM.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JJF 1172 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检仪校准规范
JJG(气象)004  自动气象站风向风速传感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格化监测
根据不同监控需求及环境特征,将目标区域分为不同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网格中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3.2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站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站由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数据处理分析设备、通讯设备和其他辅助设施组成。按类型可分为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车载移动空气质量监测站和物联网移动空气质量监测站。
3.3  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
采用光散射、电化学、光离子化或金属氧化物半导体的传感器检测方法,体积小、重量轻,用于连续自动监测空气质量状况的设备。
3.4  小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
符合Ⅲ653和)654要求的小型化、便于移动且直接用于监测空气质量状况的设备。
3.5  车载移动空气质量监测设备
符合HJ  653和HJ  654要求且搭载于车辆上移动监测空气质量状况的设备。
3.6  物联网移动空气质量监测设备
采用光散射、电化学、光离子化或金属氧化物半导体的传感器检测方法,体积小、重量轻,用于移动监测空气质量状况的设备。
3.7 质控设备
符合HⅢ653H)654要求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用于对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站进行传递校准。
4  点位布设
4.1 布设原则
4.1.1 科学性
网格化点位布设应综合考虑城市自然地理信息、气象等环境因素,以及城市建设、工业布局、经济结构、人口分布等社会特点,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4.1.2 完整性
网格化点位布设应通盖各类功能性监测点位,能够反映污染物浓度较高区域的空气质量变化,满足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的需求,客观评价重点污染区域的空气质量。
4.1.3 代表性
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客观评价区域环境空气状况和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4.1.4 可比性
同类型监测点位环境条件应客观一致,确保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4.1.5 动态性
应结合城市建设规划、能源结构调整、区域空气质量变化等因素,确定重点评价区域,及时合理、科学有效地调整网格化点位布设。
4.2 点位分类
4.2.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
用于监测各网格内的空气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而设置的监测点。
4.2.2 污染源区域监测点
用于监测本网格内主要固定污染原、道路交通、工地扬尘及工业园区等污染聚集区对网格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
4.2.3 区域背景监则点
用于监测网格上风向或网格边界环境空气质量背景值而设置的监测点。
4.2.4 污染传输通道监测点
用于监测污染传输通道或风道污染物输送对区域网格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
4.2.5 垂直梯度监测点
用于监测城市大气污染物垂直分布而设置的监测点。
4.2.6 网格质控点
用于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量值传递与平行比对,保证监测数据质量而设置的监测点。
4.3 布设要求
4.3.1监测网格点位布设可采用方位法和网格法。采用方位法布点时原则上不少于8个方位,采用网格法布点时,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网格原则上不大于3km×3km,县级城市监测网格原则上不大于2km2km。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可适当加密布点。
4.3.2监测设备距地面高度一般应在3m20m范围内,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监测点位周边无法满足此安装高度要求,其设备安装高度可放宽至20m30m范围。
4.3.3对于监测道路交通的污染源区域监测点,监测设备距地面高度应在2m~5m范围内,距道路水平距离应满足H山664的要求。
4.3.4污染源区域监测点应在污染源的主导风向上、下风向处布设,兼顾排放强度大的污染源及污染的最大落地浓度。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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