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054-2020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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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 8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054-2020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Guid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Complexes
2020-06-10发布 2020-09-10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吕梁山护工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2
6消防安全管理5
7防火检查要点10
8灭火准备和处置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商户防火巡查记录表.1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商户防火检查记录表19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防火巡查记录表23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防火检查记录表25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35
附录F(资料性附录) 消防车通道警示标线标志示例37
参 考 文 献3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江、张华东、司戈、武丽珍、陈亚锋、张香萍、王宽、张国庆、阎红涛、王子禄、张新平、史李太忻、王晋、刘升赟、李士戎、郭永峰、范恒、牛旭琼、张小生、刘毅敏、陈俊伟、郭兴、章文宇。
引言
大型商业综合体作为城市化建设的标志性产物,体量大、结构复杂、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推行标准化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基于大型商业综合体特点及火灾危险性,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内容摘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商业为主,集购物、餐饮、文娱、展览、住宿、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T 513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1、GB35181、GB50016、GB50084、GB50116、GB50140、GB50974、JGJ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型商业综合体 Large-scale Commercial Compl exes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商业为主,集购物、餐饮、文娱、展览、住宿、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单位内部负责组织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3.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Key parts of fire safety
大型商业综合体中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场营业厅、公共娛乐场所、餐饮场所、儿童活动场所、仓储场所和采用特珠消防设计或针对性技术措施的部位,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设备用房等。
4 总则
4.1大型商业综合体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防止发生火灾,成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顶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实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即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己落实防范措施。
4.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商户)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4.5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4.6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7大型商业综合体应积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智慧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8大型商业综合体宜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通则
5.1.1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5.1.2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商户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5.1.3大型商业综合体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部门设置情况协同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5.1.4商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承包、租赁、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商户是个体工商户的,其经营者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5.1.5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