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L-01-2016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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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认可受理条件,统一认可评价标准,促进鉴定机构专项认可制度顺利实施,CNAS特制定本文件,对《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相关要求给予补充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认可的鉴定机构。
2.《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相关要求的说明
2.1 CNAS-RL01条款6.1要求: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鉴定机构认可申请材料至少包括以下资料,未标明提交方式(纸质、电子)的按CNAS秘书处认可申请提交方式相应规定执行:
a)认可申请书及附表(包括鉴定机构管理体系核查表和相关领域应用说明核查表):
b)鉴定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一合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一合一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一合一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一一(非独立法人鉴定机构适用)法人代表的授权文件(初次申请时提供,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变化时需重新提供):
c)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许可证)(纸质、电子):鉴定人执业证书(纸质、电子):
d)鉴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函(适用时)(纸质):
e)鉴定机构平面图:
g)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h)最近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资料(初次申请时提交):
i)对申请认可的鉴定标准/鉴定方法现行有效性核查报告:
j)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证明材料(包括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外部专家评审记录、现场实验记录等)(纸质、电子);
k)方法授权证明(适用时)(纸质):
h)能力验证和测量审核证明材料:
m)高难度、高风险鉴定项目的实验室间比对证明材料(适用时)(纸质、电子):
n)典型项目的鉴定文书:
o)不确定度评估报告(涉及定量检测时提供)。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