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1703-2019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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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 6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1703-2019
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fired power plant
2019-11-01  发布
2019-11-01  实施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里局、发布

DB14/ 1703-201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DB14/1703-2019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火电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沉,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14/T1703-2018,与DB14/T1703-201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为强制性标准;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增加了达标判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山西省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函张保会、党晋华、贾宁、董新春、韩文辉。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攻府2019年10月1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8年5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内容摘抄: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然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现有然煤电厂大气亏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燃煤电厂坏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以上采用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燃料或以煤为主摻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0。、N0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0,、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燃煤电厂
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2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6%作为基准氧含量。
3.4现有燃煤发电锅炉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燃煤发电锅炉。
3.5新建燃煤发电锅炉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锅炉。
3.6低热值煤发电锅炉
以煤泥、洗中煤和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不低于5020k丁/g的煤研石等低热值煤为燃料的发电锅炉。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不高于14640kJ/kg:以洗中煤、煤泥为主要燃料的,入炉然料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不高于17570kJ/kg。
3.7州型火焰炉膛
然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然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然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W型火焰的然烧空间。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

(表略)

4.2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4.2.1原辅料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系统
4.2.1.1火车或汽车卸煤的,翻车机室或卸煤沟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型式,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储煤场应采用封闭型式,配置自动喷淋装置。厂区道路应硬化,原辅料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2.1.2输煤皮带或栈桥转运站等输煤系统和碎煤机、磨煤机等制煤系统应采用密闭型式,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3其他粒状或粉状物料的装卸、贮存、转运、制备等各工序应密闭,并配备除尘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2.2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4.2.2.1厂内灰渣临时贮存应采用密闭型式的灰库、渣仓,并配备除尘设施;厂内粉煤灰应采用气力输送;干灰运输应采用封闭方式。
4.2.2.2干灰场堆灰时应喷水碾压,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
4.2.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其他规定
新建然煤发电锅炉和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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